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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和“药行”有什么区别?我申请了“列载毒药销售商”牌照后,可以称自己的店为“药行”吗?

完整解读监管依据、唐生建议与风险提示。原稿为2025年资料,请结合官方最新要求阅读。

原指南2025年版:本问答供主题检索参考,未全部逐条按现行规则核验;费用、人员、续期、变更及产品条件,请结合对应牌种的专业深读与官方当期要求确认。

卫生署药物办公室 中药组

Q52 · B类:牌照类型与适用范围(Q51-Q100)
在香港,“药房”和“药行”是两个受到严格法律区分的概念。持有“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牌照”的店铺,并且有注册药剂师驻店提供服务的,才能合法使用“药房”、“药剂师”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等称号。而持有“列载毒药销售商牌照”的店铺,我们通常称之为“药行”或“药坊”。这类店铺只能销售第二部毒药(俗称的非处方药或成药),例如伤风感冒药、止痛药等,且无需药剂师驻店,但必须有经过特定培训的“合资格人士”在场。因此,您在获得“列载毒药销售商牌照”后,可以称您的店铺为“药行”,但绝不能使用“药房”的称号。

📘 监管依据

《药剂业及毒药条例》(Cap. 138)明确规定了不同牌照持有者的权利和限制。其中,关于店铺名称的使用受到严格规管,防止误导公众。违规使用“药房”等称号会触犯相关法例。

📗 唐生建议

在店铺命名和市场宣传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界定。如果您的目标客户群体主要是购买日常成药,那么申请“列载毒药销售商牌照”是更经济、高效的选择。我们能协助您完成合资格人士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符合发牌要求。

📕 风险提示

将“药行”冒充为“药房”是一种严重的误导行为,不仅会面临卫生署的检控和罚款,更会严重损害您的商业信誉。消费者一旦发现您非法销售处方药或提供不实的专业形象,将可能导致永久性的客户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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