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药房”和“药行”是两个受到严格法律区分的概念。持有“获授权毒药销售商牌照”的店铺,并且有注册药剂师驻店提供服务的,才能合法使用“药房”、“药剂师”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等称号。而持有“列载毒药销售商牌照”的店铺,我们通常称之为“药行”或“药坊”。这类店铺只能销售第二部毒药(俗称的非处方药或成药),例如伤风感冒药、止痛药等,且无需药剂师驻店,但必须有经过特定培训的“合资格人士”在场。因此,您在获得“列载毒药销售商牌照”后,可以称您的店铺为“药行”,但绝不能使用“药房”的称号。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药房”和“药行”有什么区别?我申请了“列载毒药销售商”牌照后,可以称自己的店为“药行”吗?
完整解读监管依据、唐生建议与风险提示。原稿为2025年资料,请结合官方最新要求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