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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房”和“藥行”有什麼區別?我申請了“列載毒藥銷售商”牌照後,可以稱自己的店為“藥行”嗎?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原指南2025年版:本問答供主題檢索參考,未全部逐條按現行規則核驗;費用、人員、續期、變更及產品條件,請結合對應牌種的專業深讀與官方當期要求確認。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 中藥組

Q52 · B類:牌照類型與適用範圍(Q51-Q100)
在香港,“藥房”和“藥行”是兩個受到嚴格法律區分的概念。持有“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牌照”的店鋪,並且有註冊藥劑師駐店提供服務的,才能合法使用“藥房”、“藥劑師”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等稱號。而持有“列載毒藥銷售商牌照”的店鋪,我們通常稱之為“藥行”或“藥坊”。這類店鋪只能銷售第二部毒藥(俗稱的非處方藥或成藥),例如傷風感冒藥、止痛藥等,且無需藥劑師駐店,但必須有經過特定培訓的“合資格人士”在場。因此,您在獲得“列載毒藥銷售商牌照”後,可以稱您的店鋪為“藥行”,但絕不能使用“藥房”的稱號。

📘 監管依據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Cap. 138)明確規定了不同牌照持有者的權利和限制。其中,關於店鋪名稱的使用受到嚴格規管,防止誤導公眾。違規使用“藥房”等稱號會觸犯相關法例。

📗 唐生建議

在店鋪命名和市場宣傳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界定。如果您的目標客户羣體主要是購買日常成藥,那麼申請“列載毒藥銷售商牌照”是更經濟、高效的選擇。我們能協助您完成合資格人士的培訓和考核,確保符合發牌要求。

📕 風險提示

將“藥行”冒充為“藥房”是一種嚴重的誤導行為,不僅會面臨衞生署的檢控和罰款,更會嚴重損害您的商業信譽。消費者一旦發現您非法銷售處方藥或提供不實的專業形象,將可能導致永久性的客户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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