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藥房”和“藥行”是兩個受到嚴格法律區分的概念。持有“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牌照”的店鋪,並且有註冊藥劑師駐店提供服務的,才能合法使用“藥房”、“藥劑師”或英文“Pharmacy”、“Dispensary”等稱號。而持有“列載毒藥銷售商牌照”的店鋪,我們通常稱之為“藥行”或“藥坊”。這類店鋪只能銷售第二部毒藥(俗稱的非處方藥或成藥),例如傷風感冒藥、止痛藥等,且無需藥劑師駐店,但必須有經過特定培訓的“合資格人士”在場。因此,您在獲得“列載毒藥銷售商牌照”後,可以稱您的店鋪為“藥行”,但絕不能使用“藥房”的稱號。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藥房”和“藥行”有什麼區別?我申請了“列載毒藥銷售商”牌照後,可以稱自己的店為“藥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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