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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越南药品经营许可

围绕药品零售、批发与制造活动,按已核验的官方来源梳理适用边界与待确认事项。

COUNTRY RECORD · 亚洲

越南Vietnam

公开资料核对2026-10-31

本指南仅覆盖越南药品零售、批发和制造的经营准入,不是金融牌照说明。越南《药事法》将药品经营条件证书、药师个人执业证书、产品上市注册、进口/出口许可和受特别管制药品书面批准分列管理;同一企业或同一药品并不当然取得全部权限。越南为单一制国家:国家法律统一适用,但制造等中央权限由卫生部行使,普通批发和零售由经营地省、直辖市卫生厅处理。本研究草稿由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拟定,由唐上永(唐生)业务经理讲解;唐生并非药剂师或监管人员,不提供获批保证、固定时限承诺或加速审批承诺。

本文按当地公开来源整理药品经营许可相关事项。零售、批发、制造、产品注册、进出口及地方规定可能分别适用;请在开展项目前与主管机构当期要求交叉核对。

三类经营活动快速对照

按实际活动区分许可路径。人员、处所、产品与跨境要求请继续查阅对应章节及官方来源。

经营活动适用范围主管机构关键人员
药品零售经营条件证书及GPP符合性零售机构包括药房、药品柜台、乡镇卫生站药柜,以及专门零售药材、药用药材或传统药的机构;具体可售范围仍受其证书、处所和特别药品规则限制。经营地点所在省、直辖市卫生厅厅长。药学专业负责人及法定须持证岗位应具有与该经营机构相符的药学执业证书;个人证书不随机构证书自动产生。
药品及原料批发经营条件证书及GDP符合性适用于药品、原料药的批发经营,不等同于进口资格、产品上市注册或制造资格。经营地点所在省、直辖市卫生厅厅长。药学专业负责人及相应岗位须有与该机构相符的药学执业证书;受特别管制药品的岗位另有更具体的人岗条件。
药品及原料药制造经营条件证书及GMP符合性适用于药品或原料药制造。制造商的产品上市注册、原料进口、成品进口/出口及特别管制药品权限均须另按相应法律路径判断。越南卫生部。药学专业负责人及法定岗位须持有与制造机构相符的药学执业证书;传统药制造另有专门人员条件。
唐上永(唐生)

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 · RGYS

本文由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拟定,并由唐上永(唐生)业务经理提供专业讲解。

官方资料核对2026-10-31
01

适用范围与设立主体

第163/2025/NĐ-CP号法令适用于在越南从事药事相关活动的国内外机关、组织和个人。药品经营条件证书、药师个人执业证、产品上市注册及进出口/受控药批准是不同事项。

首次申请经营条件证书须有企业登记证书或证明机构依法设立的法律文件;该设立文件不是药事经营许可。本次官方材料未确认可普遍适用的外资比例、资本额或公司形式,外资项目须另向投资、企业登记与卫生机关核对。

— 分别核对设立文件、经营条件证书、个人执业证、产品注册及进出口/受控药批准。

02

主管机关与法律分工

《药事法》第37条按机构类别分工:卫生部负责制造及第32条所列中央类别;经营地点所在省、直辖市卫生厅负责批发和零售的签发、补发、调整与撤销。

DAV公开药品及原料药上市注册资料。产品注册、场所经营条件证书和个人执业证应分别核对。

— 卫生部:制造;经营地点卫生厅:普通批发与零售;DAV:产品注册公开。

横向滑动查看完整事项

事项法定主管层级不应混同的事项
制造经营条件证书卫生部单个药品的上市注册、进口许可
批发经营条件证书经营地点所在省、直辖市卫生厅进口资格、受控药书面批准
零售经营条件证书经营地点所在省、直辖市卫生厅药师个人执业证书、限制零售药批准
03

药房与药品零售

零售机构包括药房、药品柜台、乡镇卫生站药柜及专门零售药材、药用药材或传统药的机构,须先具经营条件证书。一般零售须有地点、储存区域与设备、技术资料和人员,并符合GPP。

限制零售目录药品须获所在地卫生厅书面批准;特别管制药品另有书面批准和安防要求。传统药专门零售适用第69条及实施细则的专门边界。

— 实体零售依证书经营;线上零售原则限非处方、非受控、非限制零售药品。

04

药品与原料批发

药品、原料药批发是独立经营类别,由经营地点卫生厅主管。批发机构须有地点、仓库、储存设备、运输工具、质量管理体系、技术资料和人员,并符合GDP。

特别管制药品除一般条件外须书面批准。国家公共服务门户援引第163/2025/NĐ-CP号法令,载有独立/专区储存、锁具、摄像和记录等适用控制。

— 普通批发须GDP;特别管制品另须书面批准、安防和追踪控制。

05

药品与原料药制造

制造是独立经营类别,由卫生部主管。制造机构须有地点、生产车间、检验室、仓库、辅助系统、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技术资料和人员,并符合GMP。

制造商应依登记或公布的工艺、质量标准生产,只放行合格产品,并承担上市后跟踪和召回责任。传统药制造另有GMP、人员及产品规则。

— 制造GMP、场所经营条件证书、产品注册及跨境许可须分别判断。

06

药学专业人员与个人执业证

经营条件证书与个人药学执业证书不同。药学专业负责人及法定岗位须持有与机构相符的执业证,机构获证不等于个人自动取得资格。

第163/2025/NĐ-CP号法令规定外国专业文凭须有同等学历认可,外国文件按规定须领事认证、越南语翻译及译者签名认证。第31/2025/TT-BYT号通告要求更新正在执业的持证人员名单。

— 机构申请与个人执业证申请分开办理,并留存人员变动记录。

07

处所、设施与质量体系

法律采用业态相连的良好规范而非本指南可概括的全国统一面积:制造GMP、批发GDP、零售GPP。三类均结合场所、设施、质量体系、技术资料与人员。

药品和原料药须按标签条件储存;特别管制药品还叠加安全防流失措施。传统药材和传统药专门零售另有专项场地、储存和追溯规则。

— 制造GMP、批发GDP、零售GPP;受控品另叠加安防与记录。

08

申请材料与办理流程

首次申请或撤销后重新申请,核心材料为申请书、相应技术资料、企业登记或合法设立证明及药学执业证。申请向第37条有权机关递交。

类别、导致条件变化的范围或地点变化须申请签发;名称、地址、未改变条件的范围或专业负责人信息变化按调整。完整材料后签发30日,补发或调整20日;机关错误补发7个工作日。

— 确认主管机关后,提交申请书、技术资料、设立证明和相符的执业证。

09

费用、周期与有效性

经营条件证书不设有效期限,但场所、技术和人员条件至少每三年评估一次,或按规定不定期评估。

本研究未核实一套可安全覆盖中央、地方、首次、变更和GxP评估的现行收费标准,故不列金额。

— 证书无固定期限;条件至少每3年评估一次;费用应向实际受理机关确认。

10

持续运营、检查与撤销

机构须持续符合条件,仅在证载类别、范围和地点经营,并履行按标签储存、批次文件保留、证书展示、人员名单更新、年度及按要求报告等义务。

停止经营、不再符合条件、违法发证,或连续12个月未经营且未通知,均可导致撤销;暂停六个月以上或终止经营须向卫生部或卫生厅报告。

— 维持GxP、证载范围/地点/人员、可追溯、报告和召回制度。

11

股权交易、变更与转让

导致经营条件变化的类别、范围或地点变化应申请签发;名称、地址、未改变条件的范围和专业负责人信息变化按调整,遗失、损坏或机关错误按补发。

现行核读条文未规定股权出售、并购或交接使经营条件证书自动转移。交易前应分别核对主体、地址、范围、人员、产品注册与受控品批准变化。

— 影响条件的类别、范围或地点变更应申请签发;其他列明信息变化按调整处理。

12

产品注册、进出口与受控药品

药品通常须在上市前完成注册,卫生部负责注册的签发、续期、变更和补充。场所经营条件证书不替代产品上市注册。

无越南上市注册的药品或原料仅在法定情形下按进口许可和数量限制进入;特别管制药品进出口均须许可且不得超过许可数量。

— 产品注册、一般跨境路径和特别管制药许可与经营条件证书相互独立。

本国家/地区来源索引

以下为本页整体使用的公开资料入口;章节内的引用优先放在相应内容附近。外部文件可能更新、撤回或按地区另有要求,请以主管机构现行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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