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藥品經營許可
圍繞藥品零售、批發與製造活動,按已核驗的官方來源梳理適用邊界與待確認事項。
越南Vietnam
公開資料核對2026-10-31
本指南僅覆蓋越南藥品零售、批發和製造的經營准入,不是金融牌照説明。越南《藥事法》將藥品經營條件證書、藥師個人執業證書、產品上市註冊、進口/出口許可和受特別管制藥品書面批准分列管理;同一企業或同一藥品並不當然取得全部權限。越南為單一制國家:國家法律統一適用,但製造等中央權限由衞生部行使,普通批發和零售由經營地省、直轄市衞生廳處理。本研究草稿由仁港永勝(香港)有限公司擬定,由唐上永(唐生)業務經理講解;唐生並非藥劑師或監管人員,不提供獲批保證、固定時限承諾或加速審批承諾。
本文按當地公開來源整理藥品經營許可相關事項。零售、批發、製造、產品註冊、進出口及地方規定可能分別適用;請在開展項目前與主管機構當期要求交叉核對。
三類經營活動快速對照
按實際活動區分許可路徑。人員、處所、產品與跨境要求請繼續查閲對應章節及官方來源。
| 經營活動 | 適用範圍 | 主管機構 | 關鍵人員 |
|---|---|---|---|
| 藥品零售經營條件證書及GPP符合性 | 零售機構包括藥房、藥品櫃枱、鄉鎮衞生站藥櫃,以及專門零售藥材、藥用藥材或傳統藥的機構;具體可售範圍仍受其證書、處所和特別藥品規則限制。 | 經營地點所在省、直轄市衞生廳廳長。 | 藥學專業負責人及法定須持證崗位應具有與該經營機構相符的藥學執業證書;個人證書不隨機構證書自動產生。 |
| 藥品及原料批發經營條件證書及GDP符合性 | 適用於藥品、原料藥的批發經營,不等同於進口資格、產品上市註冊或製造資格。 | 經營地點所在省、直轄市衞生廳廳長。 | 藥學專業負責人及相應崗位須有與該機構相符的藥學執業證書;受特別管制藥品的崗位另有更具體的人崗條件。 |
| 藥品及原料藥製造經營條件證書及GMP符合性 | 適用於藥品或原料藥製造。製造商的產品上市註冊、原料進口、成品進口/出口及特別管制藥品權限均須另按相應法律路徑判斷。 | 越南衞生部。 | 藥學專業負責人及法定崗位須持有與製造機構相符的藥學執業證書;傳統藥製造另有專門人員條件。 |
適用範圍與設立主體
第163/2025/NĐ-CP號法令適用於在越南從事藥事相關活動的國內外機關、組織和個人。藥品經營條件證書、藥師個人執業證、產品上市註冊及進出口/受控藥批准是不同事項。
首次申請經營條件證書須有企業登記證書或證明機構依法設立的法律文件;該設立文件不是藥事經營許可。本次官方材料未確認可普遍適用的外資比例、資本額或公司形式,外資項目須另向投資、企業登記與衞生機關核對。
— 分別核對設立文件、經營條件證書、個人執業證、產品註冊及進出口/受控藥批准。
主管機關與法律分工
《藥事法》第37條按機構類別分工:衞生部負責製造及第32條所列中央類別;經營地點所在省、直轄市衞生廳負責批發和零售的簽發、補發、調整與撤銷。
DAV公開藥品及原料藥上市註冊資料。產品註冊、場所經營條件證書和個人執業證應分別核對。
— 衞生部:製造;經營地點衞生廳:普通批發與零售;DAV:產品註冊公開。
橫向滑動查看完整事項
| 事項 | 法定主管層級 | 不應混同的事項 |
|---|---|---|
| 製造經營條件證書 | 衞生部 | 單個藥品的上市註冊、進口許可 |
| 批發經營條件證書 | 經營地點所在省、直轄市衞生廳 | 進口資格、受控藥書面批准 |
| 零售經營條件證書 | 經營地點所在省、直轄市衞生廳 | 藥師個人執業證書、限制零售藥批准 |
藥房與藥品零售
零售機構包括藥房、藥品櫃枱、鄉鎮衞生站藥櫃及專門零售藥材、藥用藥材或傳統藥的機構,須先具經營條件證書。一般零售須有地點、儲存區域與設備、技術資料和人員,並符合GPP。
限制零售目錄藥品須獲所在地衞生廳書面批准;特別管制藥品另有書面批准和安防要求。傳統藥專門零售適用第69條及實施細則的專門邊界。
— 實體零售依證書經營;線上零售原則限非處方、非受控、非限制零售藥品。
藥品與原料批發
藥品、原料藥批發是獨立經營類別,由經營地點衞生廳主管。批發機構須有地點、倉庫、儲存設備、運輸工具、質量管理體系、技術資料和人員,並符合GDP。
特別管制藥品除一般條件外須書面批准。國家公共服務門户援引第163/2025/NĐ-CP號法令,載有獨立/專區儲存、鎖具、攝像和記錄等適用控制。
— 普通批發須GDP;特別管制品另須書面批准、安防和追蹤控制。
藥品與原料藥製造
製造是獨立經營類別,由衞生部主管。製造機構須有地點、生產車間、檢驗室、倉庫、輔助系統、設備、質量管理體系、技術資料和人員,並符合GMP。
製造商應依登記或公佈的工藝、質量標準生產,只放行合格產品,並承擔上市後跟蹤和召回責任。傳統藥製造另有GMP、人員及產品規則。
— 製造GMP、場所經營條件證書、產品註冊及跨境許可須分別判斷。
藥學專業人員與個人執業證
經營條件證書與個人藥學執業證書不同。藥學專業負責人及法定崗位須持有與機構相符的執業證,機構獲證不等於個人自動取得資格。
第163/2025/NĐ-CP號法令規定外國專業文憑須有同等學歷認可,外國文件按規定須領事認證、越南語翻譯及譯者簽名認證。第31/2025/TT-BYT號通告要求更新正在執業的持證人員名單。
— 機構申請與個人執業證申請分開辦理,並留存人員變動記錄。
處所、設施與質量體系
法律採用業態相連的良好規範而非本指南可概括的全國統一面積:製造GMP、批發GDP、零售GPP。三類均結合場所、設施、質量體系、技術資料與人員。
藥品和原料藥須按標籤條件儲存;特別管制藥品還疊加安全防流失措施。傳統藥材和傳統藥專門零售另有專項場地、儲存和追溯規則。
— 製造GMP、批發GDP、零售GPP;受控品另疊加安防與記錄。
申請材料與辦理流程
首次申請或撤銷後重新申請,核心材料為申請書、相應技術資料、企業登記或合法設立證明及藥學執業證。申請向第37條有權機關遞交。
類別、導致條件變化的範圍或地點變化須申請簽發;名稱、地址、未改變條件的範圍或專業負責人信息變化按調整。完整材料後簽發30日,補發或調整20日;機關錯誤補發7個工作日。
— 確認主管機關後,提交申請書、技術資料、設立證明和相符的執業證。
費用、週期與有效性
經營條件證書不設有效期限,但場所、技術和人員條件至少每三年評估一次,或按規定不定期評估。
本研究未核實一套可安全覆蓋中央、地方、首次、變更和GxP評估的現行收費標準,故不列金額。
— 證書無固定期限;條件至少每3年評估一次;費用應向實際受理機關確認。
持續運營、檢查與撤銷
機構須持續符合條件,僅在證載類別、範圍和地點經營,並履行按標籤儲存、批次文件保留、證書展示、人員名單更新、年度及按要求報告等義務。
停止經營、不再符合條件、違法發證,或連續12個月未經營且未通知,均可導致撤銷;暫停六個月以上或終止經營須向衞生部或衞生廳報告。
— 維持GxP、證載範圍/地點/人員、可追溯、報告和召回制度。
股權交易、變更與轉讓
導致經營條件變化的類別、範圍或地點變化應申請簽發;名稱、地址、未改變條件的範圍和專業負責人信息變化按調整,遺失、損壞或機關錯誤按補發。
現行核讀條文未規定股權出售、併購或交接使經營條件證書自動轉移。交易前應分別核對主體、地址、範圍、人員、產品註冊與受控品批准變化。
— 影響條件的類別、範圍或地點變更應申請簽發;其他列明信息變化按調整處理。
產品註冊、進出口與受控藥品
藥品通常須在上市前完成註冊,衞生部負責註冊的簽發、續期、變更和補充。場所經營條件證書不替代產品上市註冊。
無越南上市註冊的藥品或原料僅在法定情形下按進口許可和數量限制進入;特別管制藥品進出口均須許可且不得超過許可數量。
— 產品註冊、一般跨境路徑和特別管制藥許可與經營條件證書相互獨立。
本國家/地區來源索引
以下為本頁整體使用的公開資料入口;章節內的引用優先放在相應內容附近。外部文件可能更新、撤回或按地區另有要求,請以主管機構現行版本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