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药品经营许可
围绕药品零售、批发与制造活动,按已核验的官方来源梳理适用边界与待确认事项。
韩国South Korea
公开资料核对2026-10-31
韩国的人用药品经营并非一张通用牌照:药房为开设登记,药品批发为销售业许可,制造为食品医药品安全处许可;产品逐品目许可/申报、个人资格、受控药物及进口事项另有边界。本文由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拟定,唐上永(唐生)业务经理讲解;作者不是药剂师或监管人员,不承诺获批、固定时限或加速处理。
本文按当地公开来源整理药品经营许可相关事项。零售、批发、制造、产品注册、进出口及地方规定可能分别适用;请在开展项目前与主管机构当期要求交叉核对。
三类经营活动快速对照
按实际活动区分许可路径。人员、处所、产品与跨境要求请继续查阅对应章节及官方来源。
| 经营活动 | 适用范围 | 主管机构 | 关键人员 |
|---|---|---|---|
| 药房开设登记(약국개설등록) | 拟开设人用药房者,应由药师或韩药师(한약사)向所在地市场、郡守或区厅长申请开设登记;这不是一般商店零售或批发许可。 | 地方市场、郡守或区厅长;政府24列示可网上、现场或邮寄申请,法定处理期显示为7日。 | 药师申请时可由行政机关查验药师执照;韩药师申请须提交执照副本或出示原件。已核验资料没有给出可普遍套用的营业时段药师比例或人数。 |
| 药品批发商许可(의약품 도매상 허가) | 从事药品批发须取得销售业中的药品批发商许可;批发商不得将许可理解为药房零售登记。 | 现行《药事法施行规则》第36条要求向营业所所在地市场、郡守或区厅长提交申请。政府24旧版服务说明写作市/道知事许可,并提示部分市/道可依条例下放,故递件及签发机关应以营业地主管机关的最新指引为准。 | 申请须提交批发业务管理人资格证明。已打开规则未在该条穷尽该管理人的具体学历、国籍或注册路径,不能据此虚构统一资格门槛。 |
| 药品制造业许可(의약품 제조업 허가) | 以药品制造为业者,应按法定设施标准取得MFDS许可;制造后拟销售的药品还须逐品目取得制造销售品目许可或完成品目申报。 | 《药事法》第31条规定由MFDS许可;政府24将实际制造业许可申请列为向地方食品医药品安全厅长申请的事项。 | 申请须提交制造管理人资格证明,或按规则提交制造管理人批准书;仅当该管理人为药师时,服务页列示药师执照。资料并不支持把所有制造管理人一概表述为药师。 |
适用范围与主体
本记录仅覆盖韩国人用药品的药房零售、药品批发和本地制造。韩国不是联邦制国家:MFDS及其地方食药厅处理制造和产品事项,市、郡、区处理药房登记,并按现行规则受理营业地的批发申请。
已打开来源未完整规定一般外资比例、最低资本或统一公司形式;公司设立、税务、土地用途和外资准入须另行核验。
— 三类经营活动分别判断。
— 不自动包含产品品目、个人资格、进口/出口、受控药物或一般公司合规。
机构与法律
《药事法》第31条将制造业许可和制造销售品目许可/申报置于MFDS框架;其地方食药厅负责制造许可、变更和设施调查。药房及批发的营业地手续不能以制造窗口替代。
— MFDS:制造、产品审评及GMP。
— 地方食药厅:制造许可、变更和设施调查。
— 市、郡、区:药房登记及批发营业地申请受理。
药房与零售
拟开设药房的药师或韩药师(한약사)须向市场、郡守或区厅长申请开设登记。政府24列示网上、现场、邮寄申请及7日处理期;药师执照可行政核验,韩药师须交副本或出示原件。
所打开资料未列全国统一面积、与医疗机构距离、固定药师比例、原始登记费、有效期或续期规则,均应向营业地机关确认。
— 主体:药师或韩药师。
— 药房登记不等于批发、进口、产品或受控药物资格。
批发与流通质量
施行规则第36条要求药品批发商向营业所所在地市场、郡守或区厅长申请,并提交管理人资格、财务/资本、企业诊断、车辆设备和适用的委托流通等文件。政府24的旧服务页对机关层级表述不同,递件前应按现行规则向当地确认。
除韩药、医用高压气体及放射性药品外,批发许可须附“经判定符合药品流通质量管理标准后方可销售”的条件。KGSP评价资料包括仓库图、设备、保管和供应流程、质量/卫生及投诉体系。
— 管理人须提交资格证明,具体资格另核。
— KGSP评价服务页显示50日、无服务费;不替代产品或受控药物手续。
制造与GMP
以药品制造为业者须按设施标准取得MFDS许可;制造后销售自产药还须逐品目取得制造销售品目许可或申报。政府24列示地方食药厅受理、一般许可25日、制造管理人和场地资料,收费依MFDS公告;MFDS另有药品GMP法规。
— 制造业许可、GMP和产品品目手续分层办理。
— 委托制造销售申报不是普通制造许可的自动附带权限。
专业人员
药房申请主体是药师或韩药师;批发申请须附批发业务管理人资格证明;制造申请须附制造管理人资格证明或批准书,管理人为药师时才提交药师执照。现有资料不支持把管理人一概写成特定学历、国籍或药师身份,也不覆盖外国资格认可。
— 药房:个人执照与企业登记分开。
— 批发:批发业务管理人。
— 制造:制造管理人。
处所与设施
制造场地须符合设施标准,并提交土地/建筑权属或租赁文件;MFDS把GMP评价和国内制造场地检查纳入流程。批发KGSP评价要求仓储/营业所图、设备、指定药品保管、供应流程和质量卫生资料。药房未见全国统一面积或布局数字。
— 制造:设施、权属/租赁及GMP审查。
— 批发:仓储、设备、保管和供应质量体系。
— 药房:按营业地要求确认。
资料与流程
药房可网上、现场或邮寄申请;批发规则容许电子文书并指定营业地市、郡、区,政府24旧页仅列现场/邮寄;制造可网上、现场或邮寄向地方食药厅申请。资料不可互换:药房重点为执照,批发重点为管理人、企业与设备,制造重点为管理人和场地;产品另办。
— 先按活动和处所确定窗口。
— 分别准备企业、人员、场地及产品资料。
费用、周期与有效期
政府24显示:药房新登记7日但未列费用;批发7日、20,000韩元(该页最近确认于2018年);制造一般25日、费用按MFDS公告。变更页显示药房7日/5,000韩元、批发7日/10,000韩元、制造15日。已打开资料未给出三类许可统一有效期或续期频率;处理期不是获批保证总周期。
— 缴费前以受理机关或有效公告复核。
— 不承诺固定审查、补件或获批时间。
运营、停复业与质量体系
批发商须维持许可所附KGSP适格条件;评价页要求已实施KGSP至少15日并提交质量、卫生、设施、供应和投诉资料。制造遵守GMP,地方食药厅处理制造商停复业事项。药房/销售业的停业、闭业、复业另有申报服务;该页对复业表述为药房3日、其他销售业7日。
— 批发:保管、追溯、质量/卫生和投诉记录。
— 制造:GMP、设施调查及停复业申报。
股权交易、变更与承继
药房迁址或名称变更须在变更日前3日申请;批发许可事项应办变更许可;制造规定事项变更应向地方食药厅办变更许可。销售业的转让、受让、继承和合并另设地位承继申报,批发转受让须附许可、交易及企业诊断资料,显示交易不构成许可证自动转让。
— 药房:迁址/名称事前变更。
— 批发:变更许可及适用的承继申报。
— 制造:规定事项变更许可。
产品、进口、出口与受控药物
制造许可不替代产品手续:第31条要求销售自产药前按品目许可或申报。MFDS说明审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及GMP;新药、仿制药和进口药的资料要求不同。
麻醉药品和原料物质按独立服务办理,涵盖进出口、制造、批发等;麻醉药品批发资料须附药房登记证或批发许可证,显示普通经营资格不自动涵盖受控药物。未取得覆盖一般进口、出口和单票跨境的完整官方路径,不能给出统一路线。
— 产品:逐品目许可或申报。
— 跨境和受控药物:另行核验和办理。
本国家/地区来源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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