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藥品經營許可
圍繞藥品零售、批發與製造活動,按已核驗的官方來源梳理適用邊界與待確認事項。
韓國South Korea
公開資料核對2026-10-31
韓國的人用藥品經營並非一張通用牌照:藥房為開設登記,藥品批發為銷售業許可,製造為食品醫藥品安全處許可;產品逐品目許可/申報、個人資格、受控藥物及進口事項另有邊界。本文由仁港永勝(香港)有限公司擬定,唐上永(唐生)業務經理講解;作者不是藥劑師或監管人員,不承諾獲批、固定時限或加速處理。
本文按當地公開來源整理藥品經營許可相關事項。零售、批發、製造、產品註冊、進出口及地方規定可能分別適用;請在開展項目前與主管機構當期要求交叉核對。
三類經營活動快速對照
按實際活動區分許可路徑。人員、處所、產品與跨境要求請繼續查閲對應章節及官方來源。
| 經營活動 | 適用範圍 | 主管機構 | 關鍵人員 |
|---|---|---|---|
| 藥房開設登記(약국개설등록) | 擬開設人用藥房者,應由藥師或韓藥師(한약사)向所在地市場、郡守或區廳長申請開設登記;這不是一般商店零售或批發許可。 | 地方市場、郡守或區廳長;政府24列示可網上、現場或郵寄申請,法定處理期顯示為7日。 | 藥師申請時可由行政機關查驗藥師執照;韓藥師申請須提交執照副本或出示原件。已核驗資料沒有給出可普遍套用的營業時段藥師比例或人數。 |
| 藥品批發商許可(의약품 도매상 허가) | 從事藥品批發須取得銷售業中的藥品批發商許可;批發商不得將許可理解為藥房零售登記。 | 現行《藥事法施行規則》第36條要求向營業所所在地市場、郡守或區廳長提交申請。政府24舊版服務説明寫作市/道知事許可,並提示部分市/道可依條例下放,故遞件及簽發機關應以營業地主管機關的最新指引為準。 | 申請須提交批發業務管理人資格證明。已打開規則未在該條窮盡該管理人的具體學歷、國籍或註冊路徑,不能據此虛構統一資格門檻。 |
| 藥品製造業許可(의약품 제조업 허가) | 以藥品製造為業者,應按法定設施標準取得MFDS許可;製造後擬銷售的藥品還須逐品目取得製造銷售品目許可或完成品目申報。 | 《藥事法》第31條規定由MFDS許可;政府24將實際製造業許可申請列為向地方食品醫藥品安全廳長申請的事項。 | 申請須提交製造管理人資格證明,或按規則提交製造管理人批准書;僅當該管理人為藥師時,服務頁列示藥師執照。資料並不支持把所有制造管理人一概表述為藥師。 |
適用範圍與主體
本記錄僅覆蓋韓國人用藥品的藥房零售、藥品批發和本地製造。韓國不是聯邦制國家:MFDS及其地方食藥廳處理製造和產品事項,市、郡、區處理藥房登記,並按現行規則受理營業地的批發申請。
已打開來源未完整規定一般外資比例、最低資本或統一公司形式;公司設立、税務、土地用途和外資准入須另行核驗。
— 三類經營活動分別判斷。
— 不自動包含產品品目、個人資格、進口/出口、受控藥物或一般公司合規。
機構與法律
《藥事法》第31條將製造業許可和製造銷售品目許可/申報置於MFDS框架;其地方食藥廳負責製造許可、變更和設施調查。藥房及批發的營業地手續不能以製造窗口替代。
— MFDS:製造、產品審評及GMP。
— 地方食藥廳:製造許可、變更和設施調查。
— 市、郡、區:藥房登記及批發營業地申請受理。
藥房與零售
擬開設藥房的藥師或韓藥師(한약사)須向市場、郡守或區廳長申請開設登記。政府24列示網上、現場、郵寄申請及7日處理期;藥師執照可行政核驗,韓藥師須交副本或出示原件。
所打開資料未列全國統一面積、與醫療機構距離、固定藥師比例、原始登記費、有效期或續期規則,均應向營業地機關確認。
— 主體:藥師或韓藥師。
— 藥房登記不等於批發、進口、產品或受控藥物資格。
批發與流通質量
施行規則第36條要求藥品批發商向營業所所在地市場、郡守或區廳長申請,並提交管理人資格、財務/資本、企業診斷、車輛設備和適用的委託流通等文件。政府24的舊服務頁對機關層級表述不同,遞件前應按現行規則向當地確認。
除韓藥、醫用高壓氣體及放射性藥品外,批發許可須附“經判定符合藥品流通質量管理標準後方可銷售”的條件。KGSP評價資料包括倉庫圖、設備、保管和供應流程、質量/衞生及投訴體系。
— 管理人須提交資格證明,具體資格另核。
— KGSP評價服務頁顯示50日、無服務費;不替代產品或受控藥物手續。
製造與GMP
以藥品製造為業者須按設施標準取得MFDS許可;製造後銷售自產藥還須逐品目取得製造銷售品目許可或申報。政府24列示地方食藥廳受理、一般許可25日、製造管理人和場地資料,收費依MFDS公告;MFDS另有藥品GMP法規。
— 製造業許可、GMP和產品品目手續分層辦理。
— 委託製造銷售申報不是普通製造許可的自動附帶權限。
專業人員
藥房申請主體是藥師或韓藥師;批發申請須附批發業務管理人資格證明;製造申請須附製造管理人資格證明或批准書,管理人為藥師時才提交藥師執照。現有資料不支持把管理人一概寫成特定學歷、國籍或藥師身份,也不覆蓋外國資格認可。
— 藥房:個人執照與企業登記分開。
— 批發:批發業務管理人。
— 製造:製造管理人。
處所與設施
製造場地須符合設施標準,並提交土地/建築權屬或租賃文件;MFDS把GMP評價和國內製造場地檢查納入流程。批發KGSP評價要求倉儲/營業所圖、設備、指定藥品保管、供應流程和質量衞生資料。藥房未見全國統一面積或佈局數字。
— 製造:設施、權屬/租賃及GMP審查。
— 批發:倉儲、設備、保管和供應質量體系。
— 藥房:按營業地要求確認。
資料與流程
藥房可網上、現場或郵寄申請;批發規則容許電子文書並指定營業地市、郡、區,政府24舊頁僅列現場/郵寄;製造可網上、現場或郵寄向地方食藥廳申請。資料不可互換:藥房重點為執照,批發重點為管理人、企業與設備,製造重點為管理人和場地;產品另辦。
— 先按活動和處所確定窗口。
— 分別準備企業、人員、場地及產品資料。
費用、週期與有效期
政府24顯示:藥房新登記7日但未列費用;批發7日、20,000韓元(該頁最近確認於2018年);製造一般25日、費用按MFDS公告。變更頁顯示藥房7日/5,000韓元、批發7日/10,000韓元、製造15日。已打開資料未給出三類許可統一有效期或續期頻率;處理期不是獲批保證總週期。
— 繳費前以受理機關或有效公告複核。
— 不承諾固定審查、補件或獲批時間。
運營、停復業與質量體系
批發商須維持許可所附KGSP適格條件;評價頁要求已實施KGSP至少15日並提交質量、衞生、設施、供應和投訴資料。製造遵守GMP,地方食藥廳處理製造商停復業事項。藥房/銷售業的停業、閉業、復業另有申報服務;該頁對復業表述為藥房3日、其他銷售業7日。
— 批發:保管、追溯、質量/衞生和投訴記錄。
— 製造:GMP、設施調查及停復業申報。
股權交易、變更與承繼
藥房遷址或名稱變更須在變更日前3日申請;批發許可事項應辦變更許可;製造規定事項變更應向地方食藥廳辦變更許可。銷售業的轉讓、受讓、繼承和合並另設地位承繼申報,批發轉受讓須附許可、交易及企業診斷資料,顯示交易不構成許可證自動轉讓。
— 藥房:遷址/名稱事前變更。
— 批發:變更許可及適用的承繼申報。
— 製造:規定事項變更許可。
產品、進口、出口與受控藥物
製造許可不替代產品手續:第31條要求銷售自產藥前按品目許可或申報。MFDS説明審評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及GMP;新藥、仿製藥和進口藥的資料要求不同。
麻醉藥品和原料物質按獨立服務辦理,涵蓋進出口、製造、批發等;麻醉藥品批發資料須附藥房登記證或批發許可證,顯示普通經營資格不自動涵蓋受控藥物。未取得覆蓋一般進口、出口和單票跨境的完整官方路徑,不能給出統一路線。
— 產品:逐品目許可或申報。
— 跨境和受控藥物:另行核驗和辦理。
本國家/地區來源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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