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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马耳他药品经营许可

围绕药品零售、批发与制造活动,按已核验的官方来源梳理适用边界与待确认事项。

COUNTRY RECORD · 欧洲

马耳他Malta

公开资料核对2026-10-31

马耳他《药品法》分别监管药房零售、药品批发、制造/进口及产品上市。公共卫生总监为法定发证机关,Malta Medicines Authority 参与药房、GDP与GMP监管。相关许可须分别核对。 零售以药房许可证为基础;批发需批发商许可证与GDP;制造、重新包装/贴签及适用的第三国进口应按制造商/进口商许可与GMP办理。 本稿由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拟定,唐上永(唐生)以业务经理身份讲解;其并非药剂师或监管人员。本稿不构成当地执业、药学或法律意见,不承诺获批、固定时限或加速处理。

本文按当地公开来源整理药品经营许可相关事项。零售、批发、制造、产品注册、进出口及地方规定可能分别适用;请在开展项目前与主管机构当期要求交叉核对。

三类经营活动快速对照

按实际活动区分许可路径。人员、处所、产品与跨境要求请继续查阅对应章节及官方来源。

经营活动适用范围主管机构关键人员
药房许可证(Pharmacy Licence)向公众零售、供应或调配人用药的药房;一般零售药品只能依药房许可证经营。Licensing Authority;药房检查与申请材料由 Malta Medicines Authority 药房团队处理。每家药房须有管理药剂师;营业期间须有药剂师在场。药剂师个人还须经 Pharmacy Council 认可、登记及取得执业许可。
批发商许可证(Wholesale Dealer’s Licence)采购、持有、供应及出口药品而不向公众供应的批发活动;经纪活动另为登记事项。Licensing Authority 发证;Malta Medicines Authority 实施GDP检查和申请审核支持。必须配置经 Pharmacy Council 登记并获 Medicines Authority 认可适任的责任人(Responsible Person);其负责质量体系与GDP。
制造商/进口商许可证(Manufacturer’s/Importer’s Licence)药品全部或部分制造、分装、包装、展示、重新包装或贴签,以及法规所界定的进口活动;制造供出口的药品亦在范围内。Licensing Authority 发证;Malta Medicines Authority 进行GMP检查。持证人须持续拥有至少一名合格人员(Qualified Person, QP)服务;申请表另要求说明生产及质量控制负责人。
唐上永(唐生)

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 · RGYS

本文由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拟定,并由唐上永(唐生)业务经理提供专业讲解。

官方资料核对2026-10-31
01

适用范围与主体

本指南仅讨论马耳他人用药的药房零售、批发和制造/进口。公共卫生总监是《药品法》下的 Licensing Authority;本次未发现州、省分层经营许可制度。规划许可不等同药品许可。

申请表设个人及公司栏目,但不能推定强制公司形式、资本、当地持股或外资限制;一般公司、税务与雇佣规则未在本稿核验。

— 药房零售:面向公众销售/调配。

— 批发:采购、持有、供应或出口,但不向公众供应。

— 制造/进口:包括全部或部分制造、分装、包装/展示及适用进口。

02

机构与法律

《药品法》指定 Superintendent of Public Health 为 Licensing Authority,可建立药房、制造与批发标准,签发、续期、修改、暂停或撤销许可证并检查。Malta Medicines Authority 协助监管和检查。

药房、GDP与GMP专题由 Malta Medicines Authority 发布。Pharmacy Council 负责药剂师资格认可、名册登记与执业许可建议;该个人制度不替代场所许可。

— 核心法律:Cap.458;零售、批发和制造/进口分别适用 S.L.458.16、458.37、458.36。

03

药房与零售

开设或维持药房、以及一般向公众零售药品均须有药房许可证。申请应列申请人、场所、设备和管理药剂师;发证前须检查场所是否适宜保存及调配药品。

条例一般规定同一城镇/村庄药房间步行距离不少于300米、每2,500名居民不超过一间药房;Smart City、马耳他国际机场和邮轮码头等特定区域不适用该距离/人口规则。个案地点和既有药房例外以主管机关审核为准。

药房持证人不得为医师、牙医或兽医,亦不得与可开处方者订立法定禁止的利益安排;该规则不是对所有药企或外资的普遍限制。

— 申请表所列典型附件:品行证明、场地及药房平面图、建筑师确认的总面积及至其他药房的最短步行距离、储存/调配布局说明、规划许可及相应费用证明。

— 药房可在获准后使用已识别的附加储存场所;不得将未获准场所当作普通药房库存地点。

— 处方药应按处方供应;非处方类别也应由药剂师按适用规则调配。

04

药品批发

从事药品批发须有批发商许可证,且仅可在许可证指明场所及条件下运营。主管机关决定前检查场所;申请人须有适当场所、设施、设备、人员和责任人。

批发商应从获许可实体采购、向合格下游供货;出口属批发许可范围。其须维持召回、交易记录、质量体系和防伪药控制,记录保存五年。

责任人须为 Pharmacy Council 登记并获 Medicines Authority 认可适任的药剂师,负责储存、分销、记录及GDP质量体系。

— 申请表要求说明拟开展采购、持有、供应、出口等活动以及产品范围和可能的冷链、麻醉/精神药、血液制品、免疫制品、放射性药品等附加类别。

— 附件清单包括责任人履历、场地/全部仓储区平面图、品行证明、规划许可;公司申请人还须提交 MBR 出具的章程文件。

— 仅从欧盟/欧洲经济区合格来源取得、并向合格下游供货并不消除对产品上市授权、进口或受控药规则的独立核对义务。

05

制造与进口

制造药品、适用活性物质或临床试验活性物质须有制造许可;全部或部分制造、分装、包装或展示,以及供出口制造均在范围内。重新包装及欧盟外进口亦应在制造许可框架处理。

发证或续期前,应说明产品/剂型及制造或控制场所,证明具备适当场所、设备、控制设施及至少一名QP。许可证仅适用于所列场所、产品和剂型。

持证人须遵循欧盟GMP并核验活性物质供应链。QP确保批次按法律及相应上市许可制造、检验和放行;第三国进口另有质量控制/认证要求。

— 官方申请表附件包括 Site Master File、生产负责人及质量控制负责人履历、公司注册证明(适用于私营/上市公司)及未获许可场所的规划许可。

— API制造商/进口商及分销商有独立登记制度;不得把API登记或GMP证书当然视为完整制剂制造许可。

— 独立合同实验室可被列入制造商许可安排;具体合同与许可范围须按现场和活动核验。

06

专业人员

个人药剂师执业与企业许可分开。Pharmacy Council 的官方说明显示,药剂师须先获资格认可、被列入药剂师名册,继而由委员会建议签发在马耳他执业的许可。零售药房须由管理药剂师负责,营业期间须有其本人或另一药剂师在场。

批发责任人须为经 Pharmacy Council 登记并获 Medicines Authority 认可的药剂师。制造/进口持证人须持续配置至少一名QP;其资格由法规及主管机关/委员会的个案认定共同决定。

— 药房:管理药剂师应在上任/离任前通知;连续五日或以上不能履职时应指定替任管理药剂师并通知。

— 批发:责任人负责许可证条件、储存、记录和质量体系。

— 制造:QP负责批次符合法律及上市许可,且应维护批次认证记录。

07

处所与设施

药房应便于公众进入,环境、布局、清洁、温湿度和安全应适合工作与公众使用;药品按包装标示储存。结构改造须事先获批;药房外储存须另获相应场所许可。

批发场所须保证妥善保存和分销;制造/进口场所按场址、设备和控制设施核验并接受GMP检查。申请表要求仓储图纸与设施说明。

— 药房:储备调配/配制区域,隔离过期或待处置库存,维护适宜储存条件。

— 批发:场所、设备、质量体系、召回能力和记录可供检查。

— 制造:Site Master File、生产与质控安排、物料储存和受控操作须与申请范围及GMP一致。

08

资料与流程

三类新设申请均向 Licensing Authority 提交,并以主管机关表格说明持证人、场所、活动、设备和关键人员。药房、批发和制造/进口均须在决定前接受场所检查;补件可暂停法定处理期。

零售重点为选址、规划许可、场所资料和管理药剂师;批发重点为实际活动、产品范围、责任人和GDP设施;制造/进口则须逐项说明场所、剂型、操作、QP及生产/质控安排。

— 药房:申请表、场地及平面资料、建筑师声明、规划许可、管理药剂师资料和适用的公司资料。

— 批发:申请表、责任人履历、场地/仓储图、品行证明、规划许可及公司文件(如适用)。

— 制造/进口:申请表、Site Master File、生产/质控负责人履历、公司证明(如适用)和未获许可场所的规划许可。

09

费用、周期与有效期

批发申请应在收到后90日内处理;制造/进口许可证应最迟90日内签发,均可因补件暂停。该节点不包含准备、整改或补件时间,也不是获批承诺。药房新设的统一审查时限,本次未确认。

许可证有效期由 Licensing Authority 设定,并在续期检查后决定续期、附修改续期或拒绝续期,故无全国固定期限。药房按面积收取签发或年度续期费;Gozo适用费用减25%。批发、制造/进口当前收费未可靠核定。

— 药房法定年度费用表:少于200平方米为€69.88;超过200而少于400平方米为€139.76;超过400而少于800平方米为€419.29;超过800平方米为租值5%,且不少于€1,164.69。面积临界值和个案适用应向主管机关确认。

— 药房变更流程图列示:持证人/地址、管理药剂师或药房名称等行政变更€80;结构、迁址、增设仓库或医用气体等非行政变更€150,并列有较高的fast-track选项。该流程图未载明完整收费法律状态,递交前应复核。

10

运营、续期与GxP

三类许可均以持续合规和检查为基础。药房须维持储存、记录、药剂师在场及管理责任;批发须有GDP质量体系、召回、五年记录;制造/进口须符合GMP并维持QP批次记录。

Medicines Authority 说明,批发与制造场所按风险或周期检查;药房有新设、续期、变更、跟进、突击和风险基础自审/桌面评估。若GxP或许可条件不符合,许可可被变更、暂停或撤销。

— 药房:储存、记录、药剂师在场及过期品处置。

— 批发:GDP、供应商/客户资格、追溯、召回与五年记录。

— 制造:GMP、QP批次职责、变更控制及质量体系。

11

交易、变更与转让

药房许可证不得自行转让;新持证人须经 Licensing Authority 授权、符合适用要求并缴付规定费用。药房条例亦规定,现有持证人迁址须获授权且须满足同一地区及适用距离条件。官方变更流程把持证人/持证人地址、管理药剂师、药房名称、结构改动、迁址、增设仓库和医用气体列为不同申请类别。

批发和制造/进口许可条件变更应由持证人申请;申请资料不实、重大变化、违反许可条件或不符合GDP/GMP可导致变更、暂停、撤销或拒绝续期。药房管理药剂师变更须事先通知。

本次未找到股权、董事或资产交易使许可证自动转移或不受影响的官方依据。涉及持证主体或控制权变化,应在交易前向主管机关书面确认是否须变更或新申请。

— 药房新申请:拟议持证人或场所地址在处理期间变化,官方表格称原申请作废并须重新递交。

— 药房持证人变更:官方表格要求品行证明、缴费证明及公司资料(如适用)。

— 制造/进口与批发:对许可范围、场所、人员或其他实质事项的拟议变更,先申请变更并等待主管机关处理。

12

产品、进口与受控药

投放马耳他市场的药品通常须有MA,可经国家、互认、去中心化或欧盟集中程序取得。产品MA、其持有人和处方/非处方分类应与场所许可分别核对。Medicines Database 仅供信息性查询。

批发法规要求在马耳他分销或经纪的产品具相应MA;批发商还应向主管机关提供经认证的MA副本和持有人授权书,除非持有适用的平行进口许可。制造/进口申请表亦要求相关产品许可声明。

危险药受《危险药物条例》单独控制:进口须有有效进口授权及有效出口授权或转运证明;出口须有有效出口授权。普通经营许可证不自动替代该等授权。草药、顺势疗法等如属药品,仍应按产品MA及特殊规则判断。

— 应逐个产品核对:MA状态、授权持有人、剂型、标签/包装、POM或OTC类别和供应链许可范围。

— 从欧盟外进口、平行进口、重新包装/贴签、自由区/保税仓储及出口项目需按实际模式补充核对相应制造、批发、海关及产品规则。

— 受控药项目应在普通经营许可之外向相应主管机关确认进口/出口授权、证书及海关文件。

本国家/地区来源索引

以下为本页整体使用的公开资料入口;章节内的引用优先放在相应内容附近。外部文件可能更新、撤回或按地区另有要求,请以主管机构现行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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