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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脱维亚药品经营许可

围绕药品零售、批发与制造活动,按已核验的官方来源梳理适用边界与待确认事项。

COUNTRY RECORD · 欧洲

拉脱维亚Latvia

公开资料核对2026-10-31

拉脱维亚人用药的药房零售、药品批发、药品制造及第三国进口,分别受《药房法》、内阁条例第410号及国家药品局SAM监管。企业许可不替代产品上市许可、受控药进出口授权或药师个人登记。 本稿由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拟定、唐上永(唐生)业务经理讲解,仅作独立第三方项目协调资料,不是当地药师、监管机关或普遍持有当地执业资格者;不承诺获批、固定时限或加速审批。

本文按当地公开来源整理药品经营许可相关事项。零售、批发、制造、产品注册、进出口及地方规定可能分别适用;请在开展项目前与主管机构当期要求交叉核对。

三类经营活动快速对照

按实际活动区分许可路径。人员、处所、产品与跨境要求请继续查阅对应章节及官方来源。

经营活动适用范围主管机构关键人员
药房开设(经营)特别许可开放式(一般)药房向公众零售药品;封闭式药房仅可在医疗机构内分销。受控药、药房配制、非处方药网络销售、兽药或24小时营业等属于许可证附页须载明的特别活动条件。SAM。新设或迁址的一般药房先走选址决定,再递交许可申请。药房由持药师专业资格证书的药房负责人管理;在药房工作的药师/药师助理应在拉脱维亚药师协会登记。公司型一般药房须满足法定药师持股或认证药师董事会条件之一。
药品批发分销特别许可采购、储存、供应、向欧盟/欧洲经济区供货及出口等不面向居民的药品批发活动;许可证可列明受控药、冷链、免疫制剂、血浆制品、放射性药品或医用气体等特别条件。SAM。已持欧盟或欧洲经济区本国批发/制造许可的企业进入拉脱维亚开展批发时,适用向SAM报送资料和获得积极决定的跨境路径,而非当然取得本地许可。须有符合药品分销规则的人员及对GDP负责的负责人;欧盟GDP要求管理层指定有相应能力和经验、持续可联系的责任人。
药品制造或进口特别许可人用药、研究用药的全部或部分制造,以及来自非欧盟/欧洲经济区的进口;包装、再包装、贴标等部分制造工序也可能纳入该范围。制造/进口许可所覆盖的产品可作批发分销,但不得延伸至许可未列明产品或工序。SAM。制造/进口申请应列明产品、剂型/类别、工序、生产及质量控制地点;制造许可即使产品只供出口亦仍需要。申请人须持续配备至少一名负责制造和控制、资格及经验符合法规要求的合资格人员;制造及质量控制负责人等信息进入许可申请资料。
唐上永(唐生)

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 · RGYS

本文由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拟定,并由唐上永(唐生)业务经理提供专业讲解。

官方资料核对2026-10-31
01

适用范围与主体/外资

本指南限于人用药。药品配制、制造、进口和分销属于须特别许可或登记的药事活动;药房零售、批发和制造/进口是三条不同路径。一般药房可由药师执业、共同执业或资本公司设立;公司型药房须满足药师持股至少50%或认证药师占董事会至少一半之一。该药房规则不得外推为批发或制造企业的统一外资、资本或公司形式限制。

— 兽药由食品与兽医服务局及欧盟兽药规则另管;人用药许可不可直接套用。

02

机构与法律框架

人用药由卫生部主管政策,SAM负责药事企业许可、再登记、制造/进口/批发合规评估及药品登记;卫生监察局监督制造和分销。现行内阁条例第410号于2025年7月1日发布;SAM英语业务页仍可能显示旧第800号条例,递件时应以第410号及SAM确认的表格为准。SAM公开登记册可查持证企业和暂停许可,但不能替代逐项核对许可证附页。

— 药师协会负责药房从业药师及药师助理的个人登记。

03

药房/零售

一般药房向公众零售,封闭式药房仅在医疗机构内分销,均须SAM特别许可。处方药只能凭处方或法定机构书面请求配发。新设或迁址的一般药房先申请地点决定;SAM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地点决定,取得正面决定后应在60日内递交许可申请。受控药、药房配制、非处方药网站销售、兽药销售及24小时营业须作为许可证附页特别条件获得标明。

— 一般药房负责人为持药师专业资格证书的药师;药房人员另须完成个人登记。

04

药品批发

本地批发商向SAM申请批发许可,申报储存、分销和控制地点,并证明处所、设备、人员、文件及GDP负责人合规;SAM在收件后30日内进行现场合规评估。GDP要求文件化质量体系、指定责任人、培训、合适安全的场所、温控与隔离、供应商/客户批准及召回安排。已持欧盟/欧洲经济区本国批发或制造许可的企业,进入拉脱维亚开展批发时须向SAM报送许可、翻译、分支、GDP负责人及召回资料,并待积极决定后开展。

— 批发许可不自动覆盖制造、再包装/贴标或从第三国进口。

05

药品制造

全部或部分制造、研究用药制造及来自非欧盟/欧洲经济区的成品药进口,须取得SAM制造或进口许可;即使仅供出口,制造许可仍需要。申请应列明产品、剂型/类别、工序、生产/质量控制地点、场所、设备、人员及持续配置的合资格人员;SAM在收件后60日内进行合规评估。制造、控制和进口适用GMP,涵盖质量体系、人员、处所设备、文件、生产、质量控制、委外、召回和自检。

— 许可范围内的产品可批发分销;未列明产品、剂型、地点或工序不得当然开展。

06

专业人员

一般药房由持药师专业资格证书的负责人管理。药房工作的药师及药师助理须在拉脱维亚药师协会登记,并参加认可继续教育;登记资料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申报,完整资料后协会最迟30日作出决定。非欧盟/欧洲经济区学历已获承认者,在药房独立执业前须在药师监督下工作至少一年。批发须有GDP负责人;制造/进口须持续配备至少一名合资格人员。个人登记不取代企业许可证。

— 关键人员变更会同时触发企业许可资料补充或再登记。

07

处所及设施

许可只在申请资料列明的药事地址和处所有效。药房应有相称处所、设备、人员和文件;一般药房还应满足公共建筑投入使用及顾客无障碍进入规则。批发场所按GDP应合适、安全、清洁干燥、温度受控并支持隔离;制造处所、技术设备和质量控制能力按GMP和拟定业务评估。法规未给出可普遍套用的统一面积、资本或设备型号门槛。

— 药房应现场保存平面图及内部工作程序;制造场所说明应随实际活动更新。

08

资料与流程

制造/进口、批发和药房均向SAM提交规定申请及支持文件。SAM按收件顺序初审,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文件完整性;缺件会要求补充。批发资料重点包括地点、平面/使用权、设备、人员任命和GDP安排;制造/进口另需制造场所说明、产品/工序、质量控制地点及合资格人员资料。一般药房的新设/迁址先取得地点决定,再提交许可材料。

— 以“业务—产品—地点—人员—质量体系”一致性逐份核对申请附件。

09

费用、周期与有效期

第410号条例的国家费用为:城市一般药房€284.57、城市以外一般药房€42.69、批发€426.86、药品/API制造€711.44、药品进口€284.57;再登记为相应国家费用10%。另需按SAM有偿服务价目表支付文件审查和合规评估等费用。制造/进口及批发许可决定最迟90日;制造/进口再登记一般最迟30日、例外可至90日。补件期间法定时限暂停。常规许可无固定期限,但药师助理特例药房为五年期。

— 药房地点决定为五个工作日;本稿不把它表述为完整药房许可的固定获批周期。

10

运营、续期与GMP/GDP

持证人须在许可证及附页范围、获批处所和法定质量规则内经营,保存收发药品/受控物质记录并接受检查。制造/进口和批发在启动或规定重大再登记后,应在三至六个月内接受相应GMP/GDP合规评估;药房和批发商至少每三年复评一次。发现重大缺陷时,制造/进口申请人应在收到报告后10日内提交纠正计划;持续不合规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

— 许可证无固定期限不免除检查、记录、质量体系和变更管理义务。

11

股权交易、变更与转让

许可证或附页信息变化不能假定会随公司登记自动同步。条例列明的轻微或临时变化通常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档案;其他变化,特别是药房负责人、GDP负责人或合资格人员变化,应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再登记。新地点、新产品类别/剂型、合同制造或质控方变化,以及重大处所、设备、人员或文件变化,须再登记并作合规评估。当前核验资料没有“股权出售即可自动转让许可证”的通用规则。

— 一般药房交易还须持续符合药师持股或认证药师董事会条件。

12

产品注册与跨境许可

企业经营许可不等于产品上市许可。药品投放市场或分销,原则上须已在拉脱维亚登记并列入国家药品登记册,或依欧盟集中程序获准;未注册药品原则上另需SAM许可。来自非欧盟/欧洲经济区的成品药进口另走制造/进口许可路径。列入拉脱维亚清单II、III的麻醉或精神药物每次进出口均须SAM授权;出口在进口国法律要求时还应附进口国授权。

— 企业许可、产品授权、第三国进口安排、受控药授权和药师个人登记均须独立核验。

本国家/地区来源索引

以下为本页整体使用的公开资料入口;章节内的引用优先放在相应内容附近。外部文件可能更新、撤回或按地区另有要求,请以主管机构现行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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