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药品经营许可
围绕药品零售、批发与制造活动,按已核验的官方来源梳理适用边界与待确认事项。
印度India
公开资料核对2026-10-31
印度并无一张覆盖全国零售、批发及制造的单一药品经营牌照。销售和普通制造主要由各邦政府任命的发证机关办理;CDSCO负责中央药品监管协调,并处理进口注册、进口许可和新药等中央事项。本研究稿由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拟定,唐上永(唐生)以业务经理身份讲解;并非药剂师或监管人员,不承诺获批、固定时限或加速办理。
本文按当地公开来源整理药品经营许可相关事项。零售、批发、制造、产品注册、进出口及地方规定可能分别适用;请在开展项目前与主管机构当期要求交叉核对。
三类经营活动快速对照
按实际活动区分许可路径。人员、处所、产品与跨境要求请继续查阅对应章节及官方来源。
| 经营活动 | 适用范围 | 主管机构 | 关键人员 |
|---|---|---|---|
| 邦级药品零售/药房销售许可 | 零售、陈列、储存或分销药品;按附表C、C(1)、X等范围分表,非所有药品的通用授权。 | 营业地邦级SLA。 | 配制和处方零售供应适用登记药师个人监督;限制性许可只覆盖可无合资格人员监督销售的列明药品。 |
| 邦级药品批发销售/分销许可 | 为再销售的交易,亦包括向医院、诊所、医学教育或研究机构销售。 | 营业地邦级SLA。 | 须由SLA认可的胜任人员负责;规则有登记药师及规定学历/经验的替代路径。 |
| 邦级药品制造销售/分销许可 | 制造与零售、批发和进口独立,表格按药物及产品类别分流。 | 一般向邦级SLA申请;发证前有中央与邦检查员联合检查要求。 | 至少一名全职胜任技术人员积极指导和个人监督。 |
适用边界与主体
本记录覆盖《Drugs Rules, 1945》Part VI的非顺势疗法药品零售、批发和制造。经营场所许可、药师个人登记、产品/新药批准、进口许可必须分开判断。
公司设立、税务、地方商业登记及外商投资并非药品许可证本身。已打开的药品规则没有列出适用于全部申请人的统一公司形式、资本或外资比例。传统医学、顺势疗法、器械和化妆品须先分类。
— 不套用香港ASP/LSP、两名或“三分之二”药剂师覆盖、pCM或资本条件。
— 附表X、疫苗、血液制品及其他专门产品须另核路径。
监管分工
卫生和家庭福利部2024年国会答复说明,制造、销售和分销由各邦SLA依据药品法及规则监管;CDSCO协调邦药品管制机构,并与卫生部负责中央药品监管。
本记录不把CDSCO表述成全部普通经营牌照的单一发证机关。应向目标邦SLA申请销售/一般制造,进口、注册和新药另按中央路径办理。
— 邦级:销售、分销、一般制造发证及现场执行。
— 中央:进口/注册、新药及监管协调。
— 个人:向相应邦药学委员会核验登记。
药房与零售
规则61将非附表C、C(1)、X药品零售列为Form 20,将附表C、C(1)但不含X列为Form 21,附表X为Form 20F。Form 20A/21A为限制性许可,仅可经营许可证列明、可无合资格人员监督销售的药品。
规则62要求多个销售或备货地点分别申请。规则65规定,场所内配制或在注册医疗从业者处方下供应药品,应由登记药师亲自或在其个人监督下进行;采购、处方和销售应留记录。
— 先逐项确认附表类别和特殊储存。
— 药房还须符合附表N及SLA场所条件。
横向滑动查看完整事项
| 范围 | 主要表格 | 提示 |
|---|---|---|
| 非附表C、C(1)、X | Form 20 | 受许可证条件限制。 |
| 附表C、C(1),不含X | Form 21 | 核对储存条件。 |
| 附表X | Form 20F | 不由20/21当然覆盖。 |
| 限制性零售 | Form 20A/21A | 仅限列明药品。 |
批发与分销
批发是为再销售的交易,也包括向医院、诊所及医学教育或研究机构销售。一般药品使用Form 20B;附表C、C(1)但不含X使用21B;附表X使用20G。机动车批发/分销另有19AA、20BB/21BB路径。
Form 20B要求药品来自持牌经销商或制造商;通常不得售予未持有所需许可者,法定例外按原文核验。规则65要求保存含买方许可、批次、制造商及胜任人员资料的交易记录。
— 说明是否经营附表C、C(1)、X或机动车分销。
— 核验供应商及客户许可,保留批次和交接证据。
制造与GMP
制造申请向邦级SLA提出。非附表C、C(1)药品一般为Form 24→25;附表X为24F→25F;附表C、C(1)、疫苗等则用27/28、27B/28B、27D/28D等路径,不能以Form 25概括所有制药产品。
规则71/76要求胜任技术人员、厂房、设备、检测和储存,并将制药产品连结至附表M GMP。规则73AA要求发证前中央和邦检查员联合检查,获证场所至少每三年或按风险需要联合检查。
— 新药制剂须有适用书面批准。
— 代工可能构成loan licence,应判断24A/25A等路径。
横向滑动查看完整事项
| 范围示例 | 申请/许可证 | 另行注意 |
|---|---|---|
| 一般制造 | 24→25 | GMP、技术人员、测试。 |
| 附表X | 24F→25F | 非一般25当然覆盖。 |
| 附表C、C(1)等 | 27/27B/27D→28/28B/28D | 按产品精确分类。 |
专业人员
药学法的“登记药师”是姓名登记在其居住或从事药学职业/业务所在邦登记册的个人,不是企业或场所许可证。
零售配制和处方供应适用登记药师监督。批发由SLA认可的胜任人员负责,规则列有药师及学历/经验替代路径。制造须有全职胜任技术人员;角色不能混同。
— 核验所在邦个人登记及实际职能。
— 药师登记不能替代场所许可。
处所与设施
规则64要求销售场所适当、具有保存药品性质的储存条件并由胜任人员负责;药房还须符合附表N。仅申请20/21零售或20B/21B批发的规则门槛为10平方米;零售与批发组合为15平方米,既有历史许可有规则例外。
制造场所不能套用零售面积数字,须按规则71/76和附表M配置空间、设备、检测与储存。特殊温度、隔离或安全要求取决于产品分类和许可证条件。
— 门店、仓库、组合经营地点和工厂逐处核对。
— 产品储存要求应与图纸和设备资料映射。
资料与流程
先确定业务、产品、场所和主管机关,再按附表分类选择表格,准备场所、储存、人员及质量资料,向目标邦SLA申请销售/制造;制造接受联合检查。各邦门户和材料不一,本记录不虚构全国统一窗口。
进口由CDSCO中央路径处理:指导文件列明Form 40申请、Form 41注册证、Form 8进口许可及附表X的8A,并要求核验印度代理人的批发/制造许可等文件。新药进口或制造用于销售/分销另按NDCTR 2019申请中央许可。
— 销售:19/19A/19C及相应许可证类别。
— 制造:24、24F或产品专用表格。
— 进口/新药:41、8/8A及CT-18至23等按产品判断。
费用、周期与有效性
不承诺统一审批时限或政府收费总额。规则和表格有申请、检查与留存费用安排,但金额、支付、补件和排期应以申请时目标邦SLA或CDSCO确认的版本、产品类别和门户通知为准。
规则63规定20/21系列销售许可每连续五年期届满前须缴留存费用;25/25F和28等制造许可也有五年机制。表格另载持续有效及至少每三年或按风险检查的表述,不能理解为无需维护。
— 建立五年留存与检查提醒。
— 预算分开列官方费、检查、整改和补件。
运营与持续合规
销售持牌人应从持牌经销商或制造商采购,保存采购、处方和销售资料并供检查;批发现金/赊销单据副本保存三年。
制造商应维持人员、厂房、设备及GMP,检测原料与成品批次并保留制造、测试记录;规则74的有关记录通常保留五年。生产场所按周期或风险联合检查。
— 记录应与许可证范围和批次可追溯性一致。
— 新增产品、冷链、代工或新药前先评估触发事项。
交易与变更
Form 20和20B要求企业组成(constitution)变更时书面通知;旧证自变更日起最多视为有效三个月,除非已以变更后企业名义取得新证。Form 20还要求负责人变动在一个月内报告。
进口指引对制造商、印度代理人或地址变化亦要求处理更新/重新取得。具体股权交易是否构成constitution变更及是否触发公司、投资或产品层面申报,应由SLA、CDSCO及当地专业人士按交易文件确认。
— 变更前核对名义人、地点、负责人、产品、代理和设施。
— 没有书面确认时,不以旧证覆盖新主体或迁址。
产品、进口与受控药物
进口药品的注册证以Form 40申请、Form 41签发;进口许可用Form 8,附表X用8A,通常需附41。邦级销售/批发许可证不能自动免除中央进口路径。
新药进口用于销售/分销用CT-18申请、获CT-19/20;制造用CT-21申请、获CT-22/23,按API或制剂等情形判断。普通销售或制造许可证不能替代新药许可。
本次未能稳定提取印度法典受控药物原文,故不对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或其他受控物质作全国统一结论;应在普通许可外向有管辖权机关核验。传统医学和顺势疗法亦须确认独立制度。
— 进口:41与8/8A分别核验。
— 新药:先判断NDCTR 2019是否适用。
— 受控和传统医学产品:不作自动覆盖结论。
本国家/地区来源索引
以下为本页整体使用的公开资料入口;章节内的引用优先放在相应内容附近。外部文件可能更新、撤回或按地区另有要求,请以主管机构现行版本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