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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印度藥品經營許可

圍繞藥品零售、批發與製造活動,按已核驗的官方來源梳理適用邊界與待確認事項。

COUNTRY RECORD · 亞洲

印度India

公開資料核對2026-10-31

印度並無一張覆蓋全國零售、批發及製造的單一藥品經營牌照。銷售和普通製造主要由各邦政府任命的發證機關辦理;CDSCO負責中央藥品監管協調,並處理進口註冊、進口許可和新藥等中央事項。本研究稿由仁港永勝(香港)有限公司擬定,唐上永(唐生)以業務經理身份講解;並非藥劑師或監管人員,不承諾獲批、固定時限或加速辦理。

本文按當地公開來源整理藥品經營許可相關事項。零售、批發、製造、產品註冊、進出口及地方規定可能分別適用;請在開展項目前與主管機構當期要求交叉核對。

三類經營活動快速對照

按實際活動區分許可路徑。人員、處所、產品與跨境要求請繼續查閲對應章節及官方來源。

經營活動適用範圍主管機構關鍵人員
邦級藥品零售/藥房銷售許可零售、陳列、儲存或分銷藥品;按附表C、C(1)、X等範圍分表,非所有藥品的通用授權。營業地邦級SLA。配製和處方零售供應適用登記藥師個人監督;限制性許可只覆蓋可無合資格人員監督銷售的列明藥品。
邦級藥品批發銷售/分銷許可為再銷售的交易,亦包括向醫院、診所、醫學教育或研究機構銷售。營業地邦級SLA。須由SLA認可的勝任人員負責;規則有登記藥師及規定學歷/經驗的替代路徑。
邦級藥品製造銷售/分銷許可製造與零售、批發和進口獨立,表格按藥物及產品類別分流。一般向邦級SLA申請;發證前有中央與邦檢查員聯合檢查要求。至少一名全職勝任技術人員積極指導和個人監督。
唐上永(唐生)

唐上永(唐生) 業務經理 · RGYS

本文由仁港永勝(香港)有限公司擬定,並由唐上永(唐生)業務經理提供專業講解。

官方資料核對2026-10-31
01

適用邊界與主體

本記錄覆蓋《Drugs Rules, 1945》Part VI的非順勢療法藥品零售、批發和製造。經營場所許可、藥師個人登記、產品/新藥批准、進口許可必須分開判斷。

公司設立、税務、地方商業登記及外商投資並非藥品許可證本身。已打開的藥品規則沒有列出適用於全部申請人的統一公司形式、資本或外資比例。傳統醫學、順勢療法、器械和化妝品須先分類。

— 不套用香港ASP/LSP、兩名或“三分之二”藥劑師覆蓋、pCM或資本條件。

— 附表X、疫苗、血液製品及其他專門產品須另核路徑。

02

監管分工

衞生和家庭福利部2024年國會答覆説明,製造、銷售和分銷由各邦SLA依據藥品法及規則監管;CDSCO協調邦藥品管制機構,並與衞生部負責中央藥品監管。

本記錄不把CDSCO表述成全部普通經營牌照的單一發證機關。應向目標邦SLA申請銷售/一般製造,進口、註冊和新藥另按中央路徑辦理。

— 邦級:銷售、分銷、一般製造發證及現場執行。

— 中央:進口/註冊、新藥及監管協調。

— 個人:向相應邦藥學委員會核驗登記。

03

藥房與零售

規則61將非附表C、C(1)、X藥品零售列為Form 20,將附表C、C(1)但不含X列為Form 21,附表X為Form 20F。Form 20A/21A為限制性許可,僅可經營許可證列明、可無合資格人員監督銷售的藥品。

規則62要求多個銷售或備貨地點分別申請。規則65規定,場所內配製或在註冊醫療從業者處方下供應藥品,應由登記藥師親自或在其個人監督下進行;採購、處方和銷售應留記錄。

— 先逐項確認附表類別和特殊儲存。

— 藥房還須符合附表N及SLA場所條件。

橫向滑動查看完整事項

範圍主要表格提示
非附表C、C(1)、XForm 20受許可證條件限制。
附表C、C(1),不含XForm 21核對儲存條件。
附表XForm 20F不由20/21當然覆蓋。
限制性零售Form 20A/21A僅限列明藥品。
04

批發與分銷

批發是為再銷售的交易,也包括向醫院、診所及醫學教育或研究機構銷售。一般藥品使用Form 20B;附表C、C(1)但不含X使用21B;附表X使用20G。機動車批發/分銷另有19AA、20BB/21BB路徑。

Form 20B要求藥品來自持牌經銷商或製造商;通常不得售予未持有所需許可者,法定例外按原文核驗。規則65要求保存含買方許可、批次、製造商及勝任人員資料的交易記錄。

— 説明是否經營附表C、C(1)、X或機動車分銷。

— 核驗供應商及客户許可,保留批次和交接證據。

05

製造與GMP

製造申請向邦級SLA提出。非附表C、C(1)藥品一般為Form 24→25;附表X為24F→25F;附表C、C(1)、疫苗等則用27/28、27B/28B、27D/28D等路徑,不能以Form 25概括所有制藥產品。

規則71/76要求勝任技術人員、廠房、設備、檢測和儲存,並將製藥產品連結至附表M GMP。規則73AA要求發證前中央和邦檢查員聯合檢查,獲證場所至少每三年或按風險需要聯合檢查。

— 新藥製劑須有適用書面批准。

— 代工可能構成loan licence,應判斷24A/25A等路徑。

橫向滑動查看完整事項

範圍示例申請/許可證另行注意
一般製造24→25GMP、技術人員、測試。
附表X24F→25F非一般25當然覆蓋。
附表C、C(1)等27/27B/27D→28/28B/28D按產品精確分類。
06

專業人員

藥學法的“登記藥師”是姓名登記在其居住或從事藥學職業/業務所在邦登記冊的個人,不是企業或場所許可證。

零售配製和處方供應適用登記藥師監督。批發由SLA認可的勝任人員負責,規則列有藥師及學歷/經驗替代路徑。製造須有全職勝任技術人員;角色不能混同。

— 核驗所在邦個人登記及實際職能。

— 藥師登記不能替代場所許可。

07

處所與設施

規則64要求銷售場所適當、具有保存藥品性質的儲存條件並由勝任人員負責;藥房還須符合附表N。僅申請20/21零售或20B/21B批發的規則門檻為10平方米;零售與批發組合為15平方米,既有歷史許可有規則例外。

製造場所不能套用零售面積數字,須按規則71/76和附表M配置空間、設備、檢測與儲存。特殊溫度、隔離或安全要求取決於產品分類和許可證條件。

— 門店、倉庫、組合經營地點和工廠逐處核對。

— 產品儲存要求應與圖紙和設備資料映射。

08

資料與流程

先確定業務、產品、場所和主管機關,再按附表分類選擇表格,準備場所、儲存、人員及質量資料,向目標邦SLA申請銷售/製造;製造接受聯合檢查。各邦門户和材料不一,本記錄不虛構全國統一窗口。

進口由CDSCO中央路徑處理:指導文件列明Form 40申請、Form 41註冊證、Form 8進口許可及附表X的8A,並要求核驗印度代理人的批發/製造許可等文件。新藥進口或製造用於銷售/分銷另按NDCTR 2019申請中央許可。

— 銷售:19/19A/19C及相應許可證類別。

— 製造:24、24F或產品專用表格。

— 進口/新藥:41、8/8A及CT-18至23等按產品判斷。

09

費用、週期與有效性

不承諾統一審批時限或政府收費總額。規則和表格有申請、檢查與留存費用安排,但金額、支付、補件和排期應以申請時目標邦SLA或CDSCO確認的版本、產品類別和門户通知為準。

規則63規定20/21系列銷售許可每連續五年期屆滿前須繳留存費用;25/25F和28等製造許可也有五年機制。表格另載持續有效及至少每三年或按風險檢查的表述,不能理解為無需維護。

— 建立五年留存與檢查提醒。

— 預算分開列官方費、檢查、整改和補件。

10

運營與持續合規

銷售持牌人應從持牌經銷商或製造商採購,保存採購、處方和銷售資料並供檢查;批發現金/賒銷單據副本保存三年。

製造商應維持人員、廠房、設備及GMP,檢測原料與成品批次並保留製造、測試記錄;規則74的有關記錄通常保留五年。生產場所按週期或風險聯合檢查。

— 記錄應與許可證範圍和批次可追溯性一致。

— 新增產品、冷鏈、代工或新藥前先評估觸發事項。

11

交易與變更

Form 20和20B要求企業組成(constitution)變更時書面通知;舊證自變更日起最多視為有效三個月,除非已以變更後企業名義取得新證。Form 20還要求負責人變動在一個月內報告。

進口指引對製造商、印度代理人或地址變化亦要求處理更新/重新取得。具體股權交易是否構成constitution變更及是否觸發公司、投資或產品層面申報,應由SLA、CDSCO及當地專業人士按交易文件確認。

— 變更前核對名義人、地點、負責人、產品、代理和設施。

— 沒有書面確認時,不以舊證覆蓋新主體或遷址。

12

產品、進口與受控藥物

進口藥品的註冊證以Form 40申請、Form 41簽發;進口許可用Form 8,附表X用8A,通常需附41。邦級銷售/批發許可證不能自動免除中央進口路徑。

新藥進口用於銷售/分銷用CT-18申請、獲CT-19/20;製造用CT-21申請、獲CT-22/23,按API或製劑等情形判斷。普通銷售或製造許可證不能替代新藥許可。

本次未能穩定提取印度法典受控藥物原文,故不對麻醉藥品、精神藥物或其他受控物質作全國統一結論;應在普通許可外向有管轄權機關核驗。傳統醫學和順勢療法亦須確認獨立制度。

— 進口:41與8/8A分別核驗。

— 新藥:先判斷NDCTR 2019是否適用。

— 受控和傳統醫學產品:不作自動覆蓋結論。

本國家/地區來源索引

以下為本頁整體使用的公開資料入口;章節內的引用優先放在相應內容附近。外部文件可能更新、撤回或按地區另有要求,請以主管機構現行版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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