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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比利时药品经营许可

围绕药品零售、批发与制造活动,按已核验的官方来源梳理适用边界与待确认事项。

COUNTRY RECORD · 欧洲

比利时Belgium

公开资料核对2026-10-31

比利时人用药经营以联邦药品和健康产品局(FAMHP)为主要药品主管机关。公众药房的设立授权与登记、药品批发分销授权(WDA)和制造/进口授权(MIA)是相互区分的制度;公司CBE登记、药剂师个人执业、产品上市许可、并行进口和受控物质活动/逐批进出口也不自动随任一经营授权取得。本文由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拟定,唐上永(唐生)业务经理讲解;作者不是药剂师或监管人员,不承诺获批、固定时限或加速办理。

本文按当地公开来源整理药品经营许可相关事项。零售、批发、制造、产品注册、进出口及地方规定可能分别适用;请在开展项目前与主管机构当期要求交叉核对。

三类经营活动快速对照

按实际活动区分许可路径。人员、处所、产品与跨境要求请继续查阅对应章节及官方来源。

经营活动适用范围主管机构关键人员
公众开放药房的设立授权与药房登记公众药房的开设、迁址、合并或关闭须办理设立授权;获准事项须登记入FAMHP药房登记册。一般新开设授权受法定暂停措施影响,2029年前不能申请新的开设授权。卫生部长或设立主管官员作出相应决定;FAMHP管理药房登记册和登记变更。FAMHP登记变更项目明确包括管理药剂师(pharmacist-in-charge)。境外学历人员若拟在比利时以药剂师执业,应另经适用社群认可/等值及联邦执业签证流程;本次未核到通用于所有药房的固定排班比例。
药品批发分销授权(Wholesale Distribution Authorisation, WDA)人用药批发须获授权;2006年12月14日皇家法令第90至99条规定批发授权条件和申请/变更程序。第三国进口另属制造/进口授权范围,不应仅以WDA处理。FAMHP;新办、变更或撤回申请按其公开流程递交。已核验资料未列出适用于所有WDA持证人的统一负责人职称、学历或国籍门槛,不能以制造合格人员或受控物质负责人规则替代。
制造与进口授权(Manufacturing and Import Authorisation, MIA)在比利时境内制造药品或中间产品(包括全部/部分制造、分装、包装或呈现)须获授权,即使产品供出口;从第三国进口也须取得授权。FAMHP;2006年12月14日皇家法令第74至83条为制造和进口授权的公开法定章节。FAMHP另行认可人用药合格人员(QPHum)。其公开流程要求符合皇家法令第84条,并提交大学学位、适用时的境外学历认可、实习证明、身份证明及申请表;具体是否适配某项MIA活动应由FAMHP确认。
唐上永(唐生)

唐上永(唐生) 业务经理 · RGYS

本文由仁港永胜(香港)有限公司拟定,并由唐上永(唐生)业务经理提供专业讲解。

官方资料核对2026-10-31
01

适用范围与主体

本记录限人用药的公众药房、药品批发和制造/第三国进口。FAMHP把制造/进口授权(MIA)和批发分销授权(WDA)作为不同文件;公众药房另有设立授权及药房登记。企业交叉路口银行(CBE)登记是企业开业的行政基础,不能替代FAMHP授权。

比利时主要药品经营监管为联邦层级,但境外医疗卫生职业文凭的认可按申请语言由弗拉芒、法语或德语社群处理,随后才涉及联邦执业签证。所阅资料没有建立按省份统一另发药品经营牌照的制度。

— 应分开规划:企业/CBE、药房设立与登记、WDA、MIA、个人执业、产品上市及受控物质活动。

— 未核到可普遍适用的最低资本、指定公司形式或外资持股比例,不能将其表述为本国药品许可条件。

— 兽药、活性药物成分、医疗器械、化妆品和每一传统/草本产品分类不在本记录的核心范围。

02

机构与法律

FAMHP是药品监管和检查的联邦主管机关。其服务页援引1964年3月25日《药品法》第12b、12c条,以及2006年12月14日关于人用及兽用药品的皇家法令:第74至83条处理制造/进口,第90至99条处理批发。公众药房设立适用2022年1月16日皇家法令。

专业人员与企业身份不由同一机关一次性解决。社群主管机关处理境外文凭认可/等值,FPS Public Health发放执业签证;FPS Economy的CBE管理企业及营业单位资料。

— FAMHP:药品企业活动授权、药房登记、GMP/GDP和受控物质服务。

— 社群及FPS Public Health:专业资格认可/等值与个人执业签证。

— CBE:企业/营业单位登记和识别,不是药品经营审批。

03

药房与零售

公众药房的开设、迁址、合并或关闭均须设立授权。新开设由负责公共卫生的部长授权,但FAMHP说明因暂停措施,2029年前不能申请新的开设授权。既有药房的迁址或合并可依公开路径申请;仅授权持有人可申请,并须附测量师宣誓报告。

程序依次包括申请、可受理性核对及公布、意见/异议、检查员意见、设立主管官员或部长决定及登记。FAMHP列示该设立授权程序约四至六个月;获准事项应及时登记,开设或迁址授权须在拟开业地点启用至少60日前登记。官方页面称设立授权在首次使用时或最迟公告后两年失效,不能把该授权与持续经营的登记状态混为一谈。

— 登记事项包括重新开业/关闭、合并/迁址、经营授权转移、经营者和管理药剂师变更、相邻地块、非处方药网站及联系资料。

— 仅在持牌药房通知FAMHP和药剂师协会的网站上,才可能网上供应不需处方的人用药;不应把此项登记理解为可网上供应全部药物。

— 临时关闭超过60日须授权;在保留经营授权下可获最长一年临时关闭,连续关闭最长三年。

04

批发与GDP

药品批发须获WDA。FAMHP把2006年皇家法令第90至99条列为批发授权的条件及申请/变更程序;申请新办、变更或撤回WDA时,须依该局程序将完整独立附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并在申请前核对组织已正确登记于EMA的OMS。

GDP适用于WDA持证人,也适用于从事分销活动(包括储存)的制造授权持证人。GDP是经营质量体系要求,不能以CBE登记或单一产品上市许可替代;第三国进口则仍需相应制造/进口授权。

— 申请资料应对应实际持证主体、营业地点和拟授权范围;FAMHP要求附件分别命名和提交。

— FAMHP页面没有公布适用于所有WDA的统一负责人学历、国籍、最低资本、仓库面积、标准处理周期或牌照届期,须按申请范围向FAMHP确认。

— WDA与MIA可在EudraGMDP中查询;公开查询只反映获载资料,不是新项目的预批准。

05

制造与GMP

在比利时境内制造药品或中间产品须MIA,即使仅供出口;全部或部分制造、分割、包装或呈现也在范围内。自第三国进口药品同样需要授权。申请新MIA、变更或撤回时,FAMHP要求按公开表格和授权范围附录递交完整资料。

GMP是制造药品应遵守的原则和指引,也是主管机关检查可执行的法律依据。FAMHP说明获准供应欧洲市场的药品只能由获授权、接受定期检查并实施质量风险管理的制造/进口商处理;比利时检查由FAMHP检查总局工业处执行。

— MIA并不等于产品获准在比利时销售;产品仍应具有效上市许可、注册、并行进口许可或适用的临时使用授权。

— FAMHP的QPHum认可须按皇家法令第84条和独立资料办理;境外大学学位先由有权机关认可。

— 制造商若自行分销或储存药品,分销环节还须符合GDP。

06

专业人员

企业许可与个人专业资格分开。药房登记中有管理药剂师事项;FAMHP也说明,药品在持牌药房销售,且药房内的调剂制备由药剂师负责。境外文凭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若要永久在比利时执业,EEA/瑞士文凭先向相应语言社群申请认可,认可后联邦执业签证流程启动。

外国执业人员还须提交良好品行/专业操守等文件并证明语言能力;FAMHP页面对药剂师列为硕士层级,语言要求为CEFR C1(书面表达B2)。非EEA/瑞士文凭还涉及社群的文凭等值程序。制造QPHum则由FAMHP按另一套第84条程序认可。

— 管理药剂师、个人职业认可/签证与企业MIA/WDA/药房设立授权不可混用。

— QPHum申请公开要求:大学文凭、适用时文凭认可、实习证明、身份证和申请表。

— 本次资料未支持“营业时段药剂师覆盖比例”或所有企业岗位须同一学历的统一说法。

07

处所与设施

公众药房的地点是设立授权和登记的重要内容。迁址超出近邻范围或伴随关闭时,FAMHP页面列有新址周边1.5公里、两年的保护区;按2022年法令获准的合并,保护区随市镇人口为500、1,000或1,500米。此为公众药房的特定规则,不是批发仓或厂房的全国面积规则。

MIA/WDA文件会识别营业地点,且储存纳入GDP;制造/进口活动受GMP及定期检查。受控物质活动许可更明确地按单一特定活动场所颁发。所阅官方来源并未给出普通药房、WDA仓库或MIA厂房的统一最低面积。

— 药房:地点、迁址、合并和登记项目须先核验。

— 批发:按GDP管理分销及储存地点。

— 制造:按GMP和授权范围管理厂址及工序;受控物质另按特定地点许可。

08

资料与流程

先在CBE建立并维护正确的企业和营业单位资料;个体经营者登记CBE是其开始营业的首项官方步骤。MIA/WDA申请前还应核验组织在EMA OMS中的登记。FAMHP要求将MIA或WDA的新申请、修改或撤回申请及全部所需附件按其公开要求以独立文件提交。

公众药房按设立授权程序递交表格,经历可受理性、公开、意见/异议、检查员意见、决定及登记;登记事项现可经FAMHP线上应用申报。申请人应将个人资格、地点、经营范围、质量体系、产品状态和受控物质属性作为独立资料包处理。

— 企业层:CBE企业号码及适用营业单位资料。

— 药房层:设立/迁址/合并/关闭授权及登记册资料。

— 批发/制造层:FAMHP表格、获授权范围、独立命名附件和适用GDP/GMP资料。

— 产品/人员/受控物质层:另行准备其许可、认可或逐批文件。

09

费用、周期与有效期

公众药房设立授权的整段程序,FAMHP按2022年法令列示约四至六个月;该数字仅针对该设立程序,不可外推为药房登记、WDA、MIA、产品上市或受控物质项目的统一总时限。迁址、合并、关闭和登记变更须付费,但FAMHP要求以现行收费表核对。

MIA/WDA服务页说明,制作授权的收费包含在年度费用内或在年度费用外的补充检查成本中,申请时无需先附付款证明,但未公布一套可泛用的固定总价、法定届期或审批时限。受控物质活动许可则明确自签发起有效三年,续期应不迟于届满前三个月申请。

— 药房:仅采用FAMHP核验日有效收费页面和个案路径确认费用。

— MIA/WDA:应向FAMHP确认当年费用、检查成本、有效性和项目周期。

— 受控物质活动许可:三年有效及届满前三个月续期,仅适用于该独立许可。

10

运营、续期与质量体系

WDA持证人及从事分销/储存的制造授权持证人应持续符合GDP;制造/进口商应遵循GMP并接受主管机关定期检查、实施质量风险管理。MIA/WDA的授权范围、营业地点和所从事活动应与实际状态一致,不能只在取得文件时合规。

公众药房的运营维护体现为持续登记和关闭管理:重新开业、关闭、经营者、管理药剂师、网站等均属登记事项;临时关闭超过60日须授权。产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并行分销商还须通过PharmaStatus向FAMHP报告上市、永久停供或临时停供,这项产品层义务不应误写为所有药房或WDA的同一义务。

— GDP:批发及适用的制造商分销/储存。

— GMP:制造/进口、质量风险管理及FAMHP定期检查。

— 药房:登记信息、网站和关闭状态按FAMHP程序维护。

— 产品:上市/停供报告由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并行分销商另行履行。

11

股权交易、变更与转让

公众药房的经营授权转移、经营者变更、管理药剂师变更、收购、迁址、合并、关闭和网站状态均应向FAMHP登记。FAMHP线上登记公告特别指出,药房的开设、合并、转移、临时/永久关闭,以及包括药房收购在内的变化须报告;这不支持把药房授权视为可随交易自动转移的资产。

MIA/WDA的公开申请路径覆盖新办、修改和撤回;拟变更持证主体、地址、地点、活动或范围时,应在实施前以FAMHP的表格和个案指引确认。受控物质活动许可资料变化须在15日内报告;因该许可按单一场址、单一法人公司号码发放,场址或法人变更须新申请。

— 交易前核查:许可/登记的持有人、经营者、CBE企业号码、地点、管理药剂师及实际活动。

— 药房:依登记程序申报授权转移或收购等事项。

— MIA/WDA:通过FAMHP的修改/撤回流程处理,不假定股权变化豁免申报。

— 受控物质:15日变更报告规则和“新地点/新法人须新申请”只适用于该活动许可。

12

产品注册、进口与受控物质

FAMHP药品数据库收录在比利时具有有效上市许可、注册、并行进口授权或临时使用授权的人用及兽用药。产品授权/注册与企业MIA、WDA或药房设立授权是不同层次。FAMHP同时说明,获授权药品在售前经主管机关评估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传统草本和部分顺势疗法可有“注册”这一独立路径。

来自EEA国家、并在比利时有相同或近似参考药的药品,可适用并行进口许可;其变更通常逐项递交,特定持有人名称/地址或法人增减情形才可合并。第三国进口需要MIA。缺货时,FAMHP可在限定条件下授权批发商分销从EEA进口、但未在比利时获授权的药品;药剂师在医生声明及无等效药等条件下也可能进口,这些均非普通进口权。

麻醉药和精神药物另受2017年皇家法令规管。制造、销售、供应、运输、进出口等活动须先就特定地点取得活动许可;每一票进出口还须预先取得相应授权,且申请人须持有效活动许可或最终用户许可。

— 产品上市:查询FAMHP药品数据库及适用MA/注册/并行进口/临时使用状态。

— 并行进口:是产品层的并行进口许可,不等于WDA、MIA或药房权限。

— 第三国进口:MIA;受控物质:活动许可加逐票进出口授权,可能还叠加GDP/GMP。

— 缺货特别路径:只在FAMHP所述条件下使用,不可作为常规采购方案。

本国家/地区来源索引

以下为本页整体使用的公开资料入口;章节内的引用优先放在相应内容附近。外部文件可能更新、撤回或按地区另有要求,请以主管机构现行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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