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涉及到对“转口”贸易的理解。如果一批药物从A国运往C国,只是在香港的港口或机场进行中转,货物始终处于保税区内,没有办理清关手续进入香港境内,那么这种情况通常被视为“过境货物”,可能不需要申请香港的进出口许可证。然而,如果您的公司在香港设立,并以香港公司的名义进行这笔贸易的商业交易(例如,您作为中间商,从A国供应商采购,再销售给C国客户),即使货物不入境,您的公司也可能因为从事了药品的“批发”业务,而被要求持有“批发商牌照”。卫生署对此的观点是,只要交易(即所有权的转移)发生在香港公司层面,就构成了受规管的活动。这是一个复杂的法律灰色地带,需要根据具体的商业模式进行个案分析。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如果我只是进行药物的“转口”贸易,即货物不进入香港关境内,是否还需要遵守香港的药牌法规?
完整解读监管依据、唐生建议与风险提示。原稿为2025年资料,请结合官方最新要求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