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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只是進行藥物的“轉口”貿易,即貨物不進入香港關境內,是否還需要遵守香港的藥牌法規?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原指南2025年版:本問答供主題檢索參考,未全部逐條按現行規則核驗;費用、人員、續期、變更及產品條件,請結合對應牌種的專業深讀與官方當期要求確認。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 中藥組

Q34 · A類:藥牌制度與法規基礎(Q1-Q50)
這個問題涉及到對“轉口”貿易的理解。如果一批藥物從A國運往C國,只是在香港的港口或機場進行中轉,貨物始終處於保税區內,沒有辦理清關手續進入香港境內,那麼這種情況通常被視為“過境貨物”,可能不需要申請香港的進出口許可證。然而,如果您的公司在香港設立,並以香港公司的名義進行這筆貿易的商業交易(例如,您作為中間商,從A國供應商採購,再銷售給C國客户),即使貨物不入境,您的公司也可能因為從事了藥品的“批發”業務,而被要求持有“批發商牌照”。衞生署對此的觀點是,只要交易(即所有權的轉移)發生在香港公司層面,就構成了受規管的活動。這是一個複雜的法律灰色地帶,需要根據具體的商業模式進行個案分析。

📘 監管依據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對“批發”的定義是“為分銷的目的而銷售或要約銷售”。這個定義側重於商業行為本身,而不僅僅是貨物的物理移動。衞生署的《藥物分銷質量管理規範》也適用於在香港進行的藥品交易。

📗 唐生建議

對於從事醫藥轉口貿易的公司,我們強烈建議主動與我們進行合規諮詢。我們會幫助您審視您的貿易流程、合同條款和資金流,評估您是否需要申請批發商牌照。主動合規遠比被動接受調查要好。

📕 風險提示

不要想當然地認為只要貨物不入境就萬事大吉。如果您的香港公司在交易中扮演了實質性的批發商角色,而沒有持有相應牌照,一旦被查實,可能會被視為無牌經營,即使貨物從未踏足香港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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