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涉及到對“轉口”貿易的理解。如果一批藥物從A國運往C國,只是在香港的港口或機場進行中轉,貨物始終處於保税區內,沒有辦理清關手續進入香港境內,那麼這種情況通常被視為“過境貨物”,可能不需要申請香港的進出口許可證。然而,如果您的公司在香港設立,並以香港公司的名義進行這筆貿易的商業交易(例如,您作為中間商,從A國供應商採購,再銷售給C國客户),即使貨物不入境,您的公司也可能因為從事了藥品的“批發”業務,而被要求持有“批發商牌照”。衞生署對此的觀點是,只要交易(即所有權的轉移)發生在香港公司層面,就構成了受規管的活動。這是一個複雜的法律灰色地帶,需要根據具體的商業模式進行個案分析。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如果我只是進行藥物的“轉口”貿易,即貨物不進入香港關境內,是否還需要遵守香港的藥牌法規?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