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药品牌照的申请中,任命一名“负责人”(RP)是强制性的法律要求。然而,对于“副负责人”(Deputy RP),法规并未做出强制性规定。是否任命副负责人,属于公司的商业决策。尽管如此,从稳健运营和风险管理的角度出发,我们强烈建议您在申请时就同时提名一到两名副负责人。其主要作用是,在RP休假、出差或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能够有另一位同样了解公司运作和法规要求的合格人员可以立即接替其工作,确保公司的合规运营不会出现“真空地带”。在现场视察或与监管机构沟通时,展示您已经有了一个清晰的后备计划和人员梯队,会给他们留下非常专业和深思熟虑的印象。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在申请文件中,除了负责人(RP),是否还需要任命“副负责人”(Deputy RP)?
完整解读监管依据、唐生建议与风险提示。原稿为2025年资料,请结合官方最新要求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