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藥品牌照的申請中,任命一名“負責人”(RP)是強制性的法律要求。然而,對於“副負責人”(Deputy RP),法規並未做出強制性規定。是否任命副負責人,屬於公司的商業決策。儘管如此,從穩健運營和風險管理的角度出發,我們強烈建議您在申請時就同時提名一到兩名副負責人。其主要作用是,在RP休假、出差或因故無法履行職責時,能夠有另一位同樣瞭解公司運作和法規要求的合格人員可以立即接替其工作,確保公司的合規運營不會出現“真空地帶”。在現場視察或與監管機構溝通時,展示您已經有了一個清晰的後備計劃和人員梯隊,會給他們留下非常專業和深思熟慮的印象。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在申請文件中,除了負責人(RP),是否還需要任命“副負責人”(Deputy RP)?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