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對藥物廣告的規管十分嚴格,主要法律依據是《不良廣告(醫藥)條例》(Cap. 231)。該條例旨在防止任何人發佈可能導致市民因不當自我診斷而延誤尋求正規醫療的廣告。條例的附表1列出了一系列疾病和身體狀況(如癌症、糖尿病、性病等),禁止向公眾發佈任何聲稱能夠治療或預防這些疾病的藥物廣告。此外,對於處方藥物,法律完全禁止向公眾進行直接的廣告宣傳。只有非處方藥物(OTC)可以在一定限制下向公眾做廣告,但其內容必須真實、準確,不能有誤導性或誇大其詞的聲稱。所有藥物廣告都受到衞生署的監察,任何違規的廣告都可能被要求立即撤下,並對發佈者提出檢控。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在香港,對藥物廣告的規管是怎樣的?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