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這是必須的。根據《公司條例》(Cap. 622)的規定,任何希望在香港經營業務的海外公司,都必須註冊為“註冊非香港公司”。然而,對於申請藥品批發商、製造商或藥房等牌照而言,僅註冊為非香港公司通常是不夠的。監管機構(衞生署藥物辦公室)要求持牌主體必須是在香港成立的法人實體,即在香港註冊的有限公司。這是因為監管機構需要對一個在香港有明確法律地位和資產的實體進行監管和執法。因此,標準的做法是,海外公司應先在香港成立一家全資或合資的本地有限公司,再以這家香港公司的名義提交牌照申請。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我是一家海外的藥品生產商,想在香港申請牌照,是否必須在香港設立一家子公司?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