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保健品”类似,香港法律中并没有“药妆品”这个法定类别。一个产品是被当作“化妆品”还是“药剂制品”,完全取决于其成分和声称的功效。根据《消费品安全条例》(Cap. 456),化妆品受其一般安全规定所约束。然而,如果一款“药妆品”含有任何受《药剂业及毒药条例》管制的西药成分(例如,某些用于治疗痤疮的抗生素、用于美白的对苯二酚,或类固醇),或者它在宣传中声称能够治疗或预防某种皮肤疾病(如湿疹、牛皮癣),那么它就会被立即界定为“药剂制品”。一旦被界定为药剂制品,它就必须遵守全套的药品规管要求:产品必须注册(获得HK-XXXXX编号),销售方必须持有药牌。因此,许多在海外作为“药妆品”销售的产品,在香港可能被视为药品,不能在普通化妆品店或百货公司销售。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香港法例如何定义和规管“药妆品”(Cosmeceuticals)?
完整解读监管依据、唐生建议与风险提示。原稿为2025年资料,请结合官方最新要求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