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保健品”類似,香港法律中並沒有“藥妝品”這個法定類別。一個產品是被當作“化妝品”還是“藥劑製品”,完全取決於其成分和聲稱的功效。根據《消費品安全條例》(Cap. 456),化妝品受其一般安全規定所約束。然而,如果一款“藥妝品”含有任何受《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管制的西藥成分(例如,某些用於治療痤瘡的抗生素、用於美白的對苯二酚,或類固醇),或者它在宣傳中聲稱能夠治療或預防某種皮膚疾病(如濕疹、牛皮癬),那麼它就會被立即界定為“藥劑製品”。一旦被界定為藥劑製品,它就必須遵守全套的藥品規管要求:產品必須註冊(獲得HK-XXXXX編號),銷售方必須持有藥牌。因此,許多在海外作為“藥妝品”銷售的產品,在香港可能被視為藥品,不能在普通化妝品店或百貨公司銷售。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香港法例如何定義和規管“藥妝品”(Cosmeceuticals)?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