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旦藥品經營許可
圍繞藥品零售、批發與製造活動,按已核驗的官方來源梳理適用邊界與待確認事項。
約旦Jordan
公開資料核對2026-10-31
約旦的人用藥品零售、藥品倉庫批發與藥品製造並非一張通用“藥品牌照”。《藥物與藥房法》將公共藥房、藥品倉庫和藥廠納入藥品機構體系:開設或擁有須依法律與主管程序取得許可;公共藥房及倉庫還適用2019年《藥品機構許可條例》的具體場地、申請和核查規定,藥廠則另以工廠許可及GMP核查為核心。產品上市許可、進出口、受管制藥物許可和藥劑師個人執業許可須分別辦理。本指南由仁港永勝(香港)有限公司擬定,唐上永(唐生)業務經理講解;僅為獨立第三方項目協調信息,不是約旦藥劑師、監管人員或當地執業意見,不承諾獲批、固定期限或加速審批。
本文按當地公開來源整理藥品經營許可相關事項。零售、批發、製造、產品註冊、進出口及地方規定可能分別適用;請在開展項目前與主管機構當期要求交叉核對。
三類經營活動快速對照
按實際活動區分許可路徑。人員、處所、產品與跨境要求請繼續查閲對應章節及官方來源。
| 經營活動 | 適用範圍 | 主管機構 | 關鍵人員 |
|---|---|---|---|
| 公共藥房設立/購買及經營許可 | 面向公眾配製和調配藥品的公共藥房;醫院或慈善醫療中心的私人藥房適用另一套條件,不能當作同一零售許可。 | 衞生部長依法作出許可決定,須有藥劑師協會理事會建議;2019年條例規定向主管許可部門提交申請並由藥品機構檢查委員會核查。 | 公共藥房開設/購買的法定路徑以藥劑師為中心。無其他藥品機構所有權的藥劑師,通常須在取得藥劑師執業許可滿至少三年;如曾出售藥房或藥房被取消許可,須滿至少兩年。獲准者須預先承諾自開始營業起至少兩年擔任負責人;可有多名藥劑師參與,但須由其中一名全職負責。 |
| 藥品倉庫(批發、進口、儲存和分銷)許可 | 面向藥房及其他獲准售藥主體進口、購買、儲存、銷售和分銷藥品的藥品倉庫;僅一般貿易或公司登記不足以覆蓋藥品倉庫活動。 | 倉庫設立或所有權須經衞生部長許可並有藥劑師協會建議;MoH完成許可步驟後,JFDA就GSDP開展檢查、作出監管決定並登記/公佈狀態。 | 新設或購買藥品倉庫須由全職藥劑師進行;歷史上在法律生效前由非藥劑師設立的倉庫,只有在配置承擔技術責任的全職藥劑師時才有特別保留安排。每一藥品機構須配備一名或多名全職負責藥劑師,且一名藥劑師不得同時負責多個藥品機構。 |
| 藥品製造廠許可及GMP場地授權 | 工業規模配製、製備、分裝或製造藥品/原料並以批發為目的的藥廠。僅為包裝或重新包裝而設的工廠不得取得該製造廠許可。 | 藥廠設立或開業前須取得衞生部長許可;JFDA的製造設施許可路徑包括申請完整性審查、現場檢查、許可決定,以及GMP授權和後續登記。 | 藥廠須聘任全職藥劑師擔任負責技術經理,並有全職藥劑師共同承擔批次放行責任;應將廠內藥劑師姓名及變更通知衞生部、JFDA和藥劑師協會。個人藥劑師的執業許可與廠方許可為兩條獨立路徑。 |
適用範圍與主體/外資
本記錄僅討論約旦人用藥品的公共藥房零售、藥品倉庫批發和藥品製造,不討論金融許可。法律將藥廠、藥品倉庫、公共/私人藥房、藥物研發公司及藥品實驗室歸為藥品機構;任何機構的設立或擁有都不能只靠一般商業登記。
全國性基本規則由《藥物與藥房法》、衞生部和JFDA體系適用;實際地址還會涉及大安曼市或有關市政機關的規劃/租賃文件核驗。已打開的法律對藥廠明確允許自然人或法人設立/擁有;但公共藥房與倉庫有按藥劑師身份設計的專門所有權/購買規則。本次材料未證實可一概而論的外資持股比例或公司形式,應在投資前按業務、股東和地點取得書面確認。
— 零售:公共藥房設立/購買、負責人和地點規則。
— 批發:藥品倉庫許可、代理進口、GSDP與分銷規則。
— 製造:工廠許可、GMP現場授權及技術管理責任。
— 產品、跨境與受管制藥物:均為另行判斷的層級。
機構與法律
衞生部長依法掌握藥品機構許可決定權,藥劑師協會理事會在設立、所有權、購買、取消等事項中有建議或意見角色。2019年《藥品機構許可條例》主要細化了公共/私人藥房、藥品倉庫、藥品實驗室與研發公司的申請、場所和檢查制度,並明確不適用於藥廠。
JFDA是藥品註冊和流通、GMP/GSDP檢查及相關監管決定的重要機關。其公開溝通矩陣把藥廠許可與GMP授權分列,也把批發商/藥房倉庫的MoH許可步驟與JFDA GSDP審查分列;因此不應把任一機關的信件誤當作全部藥品業務授權。
— MoH/衞生部長:藥品機構許可、遷址、所有權轉移或取消的法定決定鏈。
— JFDA:藥品註冊、產品流通決定、GMP/GSDP檢查和監管結論。
— 藥劑師協會:法律要求的建議、意見及藥劑師專業登記相關接口。
藥房/零售
公共藥房是直接向公眾配製、調配藥品,以及在法定範圍內供應嬰幼兒配方等的藥品機構。開設或購買不是普通零售門店備案:申請主體須走藥劑師相關法定路徑,衞生部長在協會理事會建議基礎上決定。私人藥房從屬於醫院、政府衞生中心或合格慈善機構,不能以公共藥房規則直接替代。
公共藥房的經營責任與現場人員不可分離。法律規定,藥房所有藥劑師通常對技術和財務管理負責;可在通知衞生部、JFDA和協會後指定藥劑師承擔技術管理,符合條件時可委託財務責任。藥房還應按法定要求向藥品使用者提供用藥諮詢。
— 開設/購買應先核驗申請藥劑師的個人執業資格、年限、既有機構和擬擔任負責人的承諾。
— 零售藥房不得將所售藥品與產品註冊、處方或受管制物質規則混為一項許可。
— 藥房負責人應從獲許可供應商採購,不得經營過期、損壞或走私藥品。
批發
藥品倉庫是為進口、購買、儲存、銷售和向藥房及其他獲准售藥主體分銷藥品而設的藥品機構。倉庫的設立或所有權須取得部長許可和協會建議;新設或購買原則上由全職藥劑師進行,多名藥劑師可共同擁有一個倉庫。法律同時規定藥劑師一般不得擁有超過一個倉庫,也不得同時擁有倉庫和公共藥房,但法律對生效前既有情形設有特別安排。
藥品進口須經作為藥品公司代理的倉庫進行。進口倉庫可把經銷權授予另一倉庫,但進口倉庫的負責藥劑師仍對藥品負責,並須把分銷合同和品種告知JFDA;同一藥品在同一省不得授予多個倉庫分銷。倉庫銷售應使用已註冊的原包裝,任何拆零須經JFDA同意。
— 先取得MoH機構許可,再配合JFDA安排的GSDP檢查、CAPA整改和監管決定。
— 倉儲、收貨、發運、供應商/客户資格、溫控和批次可追溯應納入質量體系。
— 從非獲認可製造地點進口已註冊產品,須另按法定程序取得JFDA總幹事批准。
製造
藥廠是工業規模製造藥品、製劑、分裝或原料並以批發為目的的機構。不得只為包裝或重新包裝取得藥廠許可。任何藥廠在設立或開業前均須取得部長許可;雖然自然人或法人可依法律設立/擁有工廠,仍須符合適用的技術、衞生、人員、行政責任以及其他有效法規。
藥廠不得僅憑部長許可即開始生產。法律要求在開工前接受檢查,以確認落實JFDA總幹事認可的現行藥品GMP原則。JFDA的公開流程進一步顯示:製造設施申請須先做完整性與費用確認,再經現場檢查;隨後是許可決定、GMP場地授權、狀態登記、公佈和後續跟進。
— 全職技術經理藥劑師與全職批次放行藥劑師應在組織圖、職責書和通知記錄中分別明確。
— 將每一生產線、劑型、檢驗、放行、受託活動和場址匹配到擬申請範圍及GMP證據。
— 本地製造藥品的分銷應通過依法設立的藥品倉庫,或經JFDA總幹事批准的工廠配送中心。
專業人員
個人執業許可與企業/場地授權是兩項不同的事。法律將藥學實踐(包括製造、進口、儲存、分銷、銷售、配製和調配)置於獲執業許可藥劑師的專業範圍。藥劑師的學歷認可、協會和衞生部登記/執業條件,應由個人按其國籍與資格路徑分別核驗;不能因被公司聘用、持有海外執照或擔任董事就視為已具約旦執業資格。
每個藥品機構必須有一名或多名全職負責藥劑師;臨時離崗需安排獲許可藥劑師書面代班並通知有關機關,且一個藥劑師不得同時對多個藥品機構負責。藥廠另有全職技術經理藥劑師與批次放行藥劑師;倉庫和公共藥房還受各自的所有權/負責人員規則約束。
— 個人:核驗學位、職業註冊、執業許可及適用的外國藥劑師/互惠條件。
— 零售/倉庫:準備全職狀態、任命、代班和負責人變動文件。
— 製造:準備技術經理與批次放行職責分工,以及人員名單和變更通知。
處所及設施
公共藥房須有單一入口(民防認可的緊急出口除外),不得與診所、倉庫或住宅有相通門,淨地面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並與現有獲許可公共藥房保持至少200米最近點距離。內部還應有接待區、實驗室和衞生設施;除衞生設施小窗外不應設窗。建築前退線限制及例外須按大安曼市或相關市政的永久批准文件處理。
藥品倉庫淨面積不少於85平方米,並應有至少一處行政辦公室和一處儲存倉庫、接待區及衞生/服務設施;不得直通診所、藥房或住宅。公共藥房與倉庫的明文數字並非藥廠標準。藥廠場地必須通過適用GMP檢查,具體廠房、設備和衞生技術要求須以JFDA製造許可資料與現場核查為準。
— 零售:將距離測量、面積、平面、入口及規劃文件在租約或裝修前核驗。
— 倉庫:將行政區與藥品儲存區分開,設計收貨、隔離、儲存和發運控制。
— 製造:以工藝、生產線和質量體系為基礎完成GMP場地差距評估,而非套用藥房/倉庫數值。
資料與流程
公共藥房和藥品倉庫可由藥劑師向主管許可部門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申請。2019年條例列出的基礎資料包括:全職證明(從上一個工作地點離職及社會保障證明)、協會理事會批准、藥劑師執業許可、身份證明、經大安曼市或有關市政認證的有效佔用/租賃資料、租賃時的近期產權證明、持牌測量師出具的場地及座標報告、規劃批准、商業登記/簽字權資料、商號證明、阿拉伯文機構印章及遵守技術衞生設備要求的承諾。
文件齊備後,部長組成的藥品機構檢查委員會應在兩週內檢查擬設場址,並向主管人員提出建議;部長據此作許可決定。兩週是條例對“齊備後現場檢查”的節點,而不是完整審批承諾。藥廠申請則遵循JFDA製造設施許可、現場檢查和GMP授權流程,公開矩陣指向《藥品製造許可指示》附件;本次未取得該附件的公開全文。
— 先界定申請對象:公共藥房、藥品倉庫、工廠許可、GMP/GSDP、產品註冊與進口手續不能合併為一張申請。
— 藥房/倉庫:完成文件齊備審查、現場核查、協會建議和部長決定鏈。
— 製造:按生產場地/生產線準備申請檔案、支持性文件、現場檢查與GMP授權資料。
橫向滑動查看完整事項
| 路徑 | 公開可核驗流程節點 | 不可誤讀之處 |
|---|---|---|
| 公共藥房/藥品倉庫 | 紙本或電子申請;文件齊備後現場檢查;部長決定 | 兩週為檢查節點,不是整體批准期限 |
| 批發/倉庫GSDP | MoH許可步驟後由JFDA現場評估、CAPA、監管決定與狀態登記 | 可為批准、附條件批准或拒絕 |
| 製造/GMP | JFDA完整性審查、現場檢查、許可決定、GMP授權及登記 | 首份檢查報告的內部節點不等於許可保證 |
費用、週期與有效期
2019年條例寫明的衞生部許可費為:公共藥房400約旦第納爾、私人藥房2,000約旦第納爾、藥品倉庫1,000約旦第納爾;藥品機構遷址獲准時收取上述相應費用的一半。藥品實驗室和研發公司也有獨立費用,但不屬於本記錄的三項核心業務。條例未列出藥廠費用,因此不能把藥房/倉庫費用套到製造項目。
時間上,文件齊備後藥房/倉庫擬設場址檢查的規定節點為兩週;協會對依法要求其作出的意見有30日答覆期,逾期在該協會意見事項上視為同意。JFDA矩陣又列有檢查報告、決定或缺陷跟進的工作日節點。這些是個別程序節點,均不構成完整審批、產品註冊或開工的統一承諾。本次未找到適用於三類機構的一般許可證有效期或統一續期週期。
— 公共藥房:JOD 400(條例第16條所列衞生部許可費)。
— 藥品倉庫:JOD 1,000(條例第16條所列衞生部許可費)。
— 遷址:獲准時為相應所列費用的50%。
— 藥廠:費用、證書有效期和續期安排應向JFDA/MoH按當前申請範圍確認。
橫向滑動查看完整事項
| 事項 | 已核驗規則 | 邊界 |
|---|---|---|
| 場地檢查 | 藥房/倉庫資料齊備後兩週內進行 | 不等同於整案批准時限 |
| 協會意見 | 收到依法要求事項後30日內提供;逾期視為同意 | 只涉及協會意見,不替代部長/JFDA決定 |
| 藥廠檢查報告 | JFDA矩陣寫有首次檢查後不超過15個工作日的報告節點 | 不是工廠獲批或GMP證書的保證 |
運營、續期與GMP/GDP
經營後仍須持續滿足許可條件。藥品應按認可條件在機構內儲存;擬在機構外儲存,須獲部長批准並符合認可倉庫條件,負責藥劑師仍負責任。負責人藥劑師須從獲許可銷售者採購,持續防止過期、受損或走私藥品進入供應鏈。藥廠、倉庫及藥房還會受JFDA風險導向的定期/年度GMP、GDP或GSDP檢查和缺陷整改跟進。
依法可能導致取消許可的情形包括:許可後未在規定時間開始營業(藥廠為五年,並可由部長以説明理由決定續延;這不是許可證有效期)、無獲接受理由連續停止營業超過六個月、未獲批遷址、未遵守所有權條件、濫用受管制物質、向不合資格方出售、隱瞞真實所有權或以欺詐方式取得許可。
— 持續維護全職負責藥劑師、崗位交接、簽名/印章及負責人名單。
— 維護GMP/GDP/GSDP質量系統、儲存記錄、追溯、檢查準備和CAPA閉環。
— 將停業、外部存儲、受管制物質庫存和合規異常納入管理層升級流程。
股權交易、變更與轉讓
所有權交易與許可證不是自動綁定。藥房/倉庫等藥品機構購買須走獨立申請路徑:購買人藥劑師先申請,取得初步同意後,須在一個月內補齊經公證的買賣合同、購買人名下商業/商號資料、新機構印章等規定文件;主管人員可就該補齊期續延同等期間,隨後仍由部長按協會建議作決定。
機構名稱、郵寄地址或負責藥劑師變更,所有人須在十個工作日內通知衞生部、JFDA和協會;負責藥劑師離任亦應在十個工作日內報告。機構遷址必須事先取得部長批准,新址要符合許可條件。法規還要求衞生部將許可證、遷址、所有權轉移或取消決定通知JFDA和協會。受控藥物負責人離任時,另有庫存、記錄交接和其個人受控物質許可取消程序。
— 股權、資產或倉庫/藥房購買:不得假設許可證自動過户;先按購買許可程序核驗。
— 名稱、郵寄地址、負責人藥劑師: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法定通知。
— 遷址、外部儲存、停業或涉及真實控制權的交易:應在簽約和實施前評估是否需部長/JFDA批准。
產品註冊與跨境許可
藥品產品註冊/上市許可與機構許可證獨立。成品藥須在JFDA註冊,並取得總幹事允許流通的決定;產品註冊材料還會涉及有效且經認證的製造許可。即使企業已獲藥房、倉庫或藥廠許可,仍不能據此銷售、進口或製造未獲適用產品授權的品種。生物製品註冊指南所述五年註冊/續期屬於產品層級,不能當作經營許可證期限。
普通進出口方面,法律規定列明產品及原料未經JFDA總幹事或其授權人批准,海關不得放行。進口藥品的倉庫必須是藥品公司的代理;從未獲認可製造地點進口已註冊產品亦有額外批准要求。麻醉藥和精神藥物更須另行取得相關個人/機構受控物質許可及進口/出口許可:倉庫負責藥劑師、藥房負責人、工廠技術經理或獲指定藥劑師適用的許可範圍不同,並有安全包裝、庫存、記錄和定期報告要求。
— 每個SKU:核驗產品註冊/流通狀態、製造地點認可、包裝、批次和倉儲條件。
— 每一跨境批次:核驗進口/出口批准、代理倉庫、海關文件及來源製造地點。
— 受管制產品:單列負責人許可、進口/出口證、庫存交接、年度/季度報告和安全保管。
本國家/地區來源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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