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藥品經營許可
圍繞藥品零售、批發與製造活動,按已核驗的官方來源梳理適用邊界與待確認事項。
日本Japan
公開資料核對2026-10-31
日本的人用醫藥品業務並無一張覆蓋所有活動的公司牌照:店鋪零售、批發營業所、製造所、製造銷售主體、單項產品批准及受管制藥品進出口均須分別判斷。本文由仁港永勝(香港)有限公司擬定,唐上永(唐生)業務經理講解;唐生不是藥劑師或監管人員,不保證批准、固定時限或加急處理。
本文按當地公開來源整理藥品經營許可相關事項。零售、批發、製造、產品註冊、進出口及地方規定可能分別適用;請在開展項目前與主管機構當期要求交叉核對。
三類經營活動快速對照
按實際活動區分許可路徑。人員、處所、產品與跨境要求請繼續查閲對應章節及官方來源。
| 經營活動 | 適用範圍 | 主管機構 | 關鍵人員 |
|---|---|---|---|
| 店鋪銷售業許可(店舗販売業) | 在店鋪銷售需指導醫藥品及一般用醫藥品;不等同藥局開設許可,不能經營藥局醫藥品。 | 店鋪所在地都道府縣;保健所設置市或特別區依法律由市長或區長辦理。 | 每店現場管理人為藥劑師或登記銷售者,例外按省令及所在地機關確認。 |
| 批發銷售業許可(卸売販売業) | 在營業所向藥局、製造銷售業者、製造業者等法定對象供貨,不能據此向公眾零售。 | 營業所所在地都道府縣;窗口按地方行政分工。 | 原則上由藥劑師管理;僅銷售省令指定品目時才可能適用法定替代。 |
| 藥品製造業許可(醫薬品製造業) | 每一製造所從事藥品製造;與製造銷售許可及每項產品批准獨立。 | 依產品和設施類別由中央權限或地方依法承辦,向製造所所在地機關確認。 | 原則上由藥劑師擔任製造管理者;製造銷售主體另負質量及上市後安全管理責任。 |
適用範圍與主體
本記錄限人用醫藥品。藥局調劑、配置銷售、動物用藥、醫療器械及再生醫療產品另有制度;PMDA説明動物用藥由農林水產省主管。[1]
製造銷售主體負責質量及上市後安全管理,製造所負責製造,銷售業者在許可場所銷售。進口上市還須同時核對日本製造銷售主體、產品狀態和通關。[1] [2]
所閲官方資料未確認全國統一最低資本、指定公司形式或普遍外資持股上限,故不列為條件。境外製造商指定日本製造銷售主體是產品准入安排,不等於普遍外資禁限。
— 先定產品分類。
— 再拆分場所、製造、上市和進口活動。
— 多店、多地或受管制品逐項確認。
機構與法律
藥機法及其政令、省令構成全國框架。厚生勞動省表格頁分別列有製造銷售、製造、產品批准、店鋪銷售與批發銷售程序。[1]
PMDA進行產品科學審評;PMDA同時指出,製造銷售許可和批發許可應向營業所所在地都道府縣諮詢。零售、批發及部分製造事務的實際窗口隨地點而變。[2]
— 厚生勞動省:規則、表格和政策。
— PMDA:審評及相關檢查。
— 地方機關:所在地場所許可。
藥房與零售
店鋪銷售業按每店發證,經營需指導醫藥品及一般用醫藥品。其申請應載明申請人、店鋪、結構設備和銷售體制,並附平面圖及管理人員資料。[1]
該許可不得經營藥局醫藥品,亦不等於藥局開設或處方調劑許可。登記銷售者的考試及個人登記不能替代店鋪場所許可。[1] [2]
— 逐店申請。
— 按批准範圍銷售。
— 調劑或受管制品另核。
批發與配送
批發銷售業按營業所許可,銷售對象限藥局、製造銷售業者、製造業者、其他銷售業者、醫院或診所等法定對象,不能向公眾零售。[1]
原則上每個營業所由藥劑師管理;只銷售省令指定不要求藥劑師管理品目時才適用例外。東京新申請頁列平面圖、法人資料、管理人關係及資格資料,並説明申請後實地調查;這是地方示例。[1] [2]
— 控制法定客户範圍。
— 按營業所配置管理人及合規設施。
— 冷鏈、共倉及特殊品種另核。
製造與GMP
未取得製造許可不得製造。許可按製造所,審查結構設備;新許可及更新可受書面或現場調查,類別改變或增加須先行許可。[1]
通常藥品製造許可五年;藥局製劑製造許可六年。東京説明列出一般、無菌和僅包裝/標籤/貯存等區分。對適用品種,GMP符合性與產品批准相關聯。[2] [3]
— 依工序確定許可類別。
— 先核場地、設備和製造管理者。
— 另取製造銷售許可及產品批准。
專業人員
店鋪管理人為藥劑師或登記銷售者;批發營業所原則由藥劑師管理。製造所原則由藥劑師擔任製造管理者,製造銷售主體另設質量和上市後安全管理責任人員;各項均有法定限定例外。[1]
登記銷售者是個人考試和登記制度,厚生勞動省另列登記申請、名冊變更及證書再發格式。個人登記與場所許可不同,也不自行證明在日工作權或所有業務資格。[2]
— 逐場所任命人員。
— 核實執照、登記和兼任限制。
— 製造銷售責任不可由經銷商當然承擔。
處所與設施
許可對象是具體場所:零售按店鋪、批發按營業所、製造按製造所。店鋪申請涉及結構設備、銷售體制和平面圖;批發及製造設施也須滿足各自標準。[1]
製造設施標準隨工序和類別變化。已閲資料沒有公佈可通用於所有場所的統一面積、樓層或庫容數字,故不列面積規則。
— 圖紙反映實際動線。
— 批發場所可接受實地調查。
— 改建或搬遷前預先確認。
資料與流程
先完成分類和業務拆分,再向所在地機關確認窗口。厚生勞動省列有店鋪銷售、批發、製造、製造銷售、產品批准、輕微變更及外國製造產品的不同表格。[1]
東京批發申請是地方示例,要求申請書、平面圖、法人資料及管理人資料,隨後現場調查。PMDA説明產品批准相關表格須以日語提交;該要求不可不加核實地延伸至所有地方文件。[2] [3]
— 取得所在地最新清單。
— 分開準備場所、產品和通關文件。
— 預留調查與補件時間。
費用與週期
銷售業許可每六年更新;通常製造許可五年,藥局製劑製造許可六年。許可期限不等於產品批准、GMP狀態或受管制藥許可期限。[1] [2]
沒有可安全泛化的全國首次申請費或審理日。東京都列其部分轄區批發新許可費34,100日元;愛知縣列續期費12,300日元和14或19日標準處理期,均僅為地方示例。[3] [4]
— 銷售業:六年續期。
— 通常製造業:五年續期。
— 費用及時限按地點當期確認。
運營與續期
銷售業按期更新,並維持實際場所、管理人、許可類別及已申報狀態。製造所須保存製造及試驗等記錄至少三年,或至產品有效期加一年,以較長者為準;適用品種須遵守GMP。[1]
東京説明還指出,製造銷售業者與製造業者應在製造前訂立質量協議,約定工序、質量控制、放行和變更聯絡。境外製造所的PMDA指引稱GMP符合性是產品批准條件,且可有周期性檢查。[1] [2]
— 銷售業維持場所和管理。
— 製造業維護記錄與GMP。
— 製造銷售業維護質量及安全管理。
變更與交易
厚生勞動省分別列有銷售業變更、暫停/廢止/恢復,製造業和製造銷售業變更,產品一部變更、輕微變更通知及批准承繼表格;場所、企業和產品不是同一變更程序。[1]
東京僅作為地方示例:批發的個人改法人、開設者變化、遷址或全面改裝,及製造所重建、遷址或開設者變化,需新許可;指定製造事項變化則在變更後30日內申報。其他地區另詢窗口。[2] [3]
股權交易、合併或業務讓與的影響不得假定自動轉移或當然不影響許可;應在交易前分別核對場所許可、製造銷售許可和產品批准承繼。
— 拆分主體、場所、人員、設施和產品變化。
— 確認是申報、改證、更新或新許可。
— 為交易設置監管先決條件。
產品與跨境
製造銷售藥品原則按品目取得批准;申請人須有相應制造銷售許可,製造所須有製造許可或外國製造商認可,且通過質量、有效性、安全性及適用質量管理要求。[1]
商業進口不由零售或批發許可自動覆蓋。關東信越厚生局稱,為製造銷售目的進口已獲批准、認證或屆出的藥品等時,每次通關須出示業務許可證及產品文件;商業銷售還要具企業許可及逐品目批准等。[2]
境外製造品可指定合格的日本製造銷售主體。麻藥、精神藥品、興奮劑原料等另有進口、出口、製造、批發、零售及個案許可/申報;個人自用攜帶規則不等於商業路徑。[3] [4]
— 逐品目核批準及製造所狀態。
— 逐批核進口人、文件和口岸程序。
— 受管制品另走專門程序。
本國家/地區來源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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