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藥牌申請與收購服務 · 仁港永勝 | 全球許可與合規服務商
香港藥業合規 · 申請 / 收購 / 持續維護 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丹麥藥品經營許可

圍繞藥品零售、批發與製造活動,按已核驗的官方來源梳理適用邊界與待確認事項。

COUNTRY RECORD · 歐洲

丹麥Denmark

公開資料核對2026-10-31

丹麥的人用藥品零售、批發和製造不是同一張牌照:藥房業務適用藥房執照,藥房外銷售特定非藥房限制藥品適用公司授權,批發適用藥品批發授權,製造及第三國進口適用製造和進口授權(MIA)。本文由仁港永勝(香港)有限公司擬定,唐上永(唐生)業務經理講解;作者不是藥劑師或監管人員,不承諾獲批、固定時限或加速辦理。

本文按當地公開來源整理藥品經營許可相關事項。零售、批發、製造、產品註冊、進出口及地方規定可能分別適用;請在開展項目前與主管機構當期要求交叉核對。

三類經營活動快速對照

按實際活動區分許可路徑。人員、處所、產品與跨境要求請繼續查閲對應章節及官方來源。

經營活動適用範圍主管機構關鍵人員
藥房經營執照/藥房外OTC藥品零售授權藥房業務須依藥房執照等法定路徑開展;藥房對消費者銷售處方藥享有專屬權,且部分OTC藥品也僅可由藥房銷售。藥房以外銷售非藥房限制藥品、OTC藥品等,則屬於《藥品法》第39條下的獨立公司授權,不能與藥房執照混同。DMA。藥房執照由DMA就可用執照審查並決定;藥房外OTC零售授權列入DMA公司授權體系。藥房由獲藥房執照的個人藥房持有人經營,DMA會評估申請人是否具經營藥房所需能力。丹麥沒有藥師或藥房技師的一般註冊制度;境外取得資格者如要在社區藥房或醫院藥房工作,須另向DMA申請工作許可。
藥品批發授權(Wholesale Distribution Authorisation,WDA)在歐洲經濟區內購買、銷售、接收、儲存或供應已完成批次放行的成品藥,原則上須有WDA;向第三國出口須在WDA中獲准相應活動。WDA不允許從第三國進口藥品,也不覆蓋中間產品。DMA,依據《丹麥藥品法》第39條發出公司授權。公司須指定負責人員(RP)確保GDP合規。人用藥品僅可有一名RP;DMA未規定RP必須具藥學學位,但須勝任職責、理解丹麥法規、持續更新知識,並按業務需要定期在公司履職。
藥品製造及進口授權(Manufacturing and Importation Authorisation,MIA)製造藥品或中間產品,以及從歐洲經濟區外第三國進口藥品,適用第39條MIA。授權按實際製造/進口地點和活動列示;製造、包裝、檢驗、批次放行、儲存等應分別申報。DMA。DMA將簽發的丹麥MIA提交至EMA的EudraGMDP數據庫,供公眾核驗。MIA持有人至少須僱用一名獲DMA授權並列在該公司MIA上的合格人員(QP)。QP授權僅適用於該特定公司,不能自動轉至另一家公司。
唐上永(唐生)

唐上永(唐生) 業務經理 · RGYS

本文由仁港永勝(香港)有限公司擬定,並由唐上永(唐生)業務經理提供專業講解。

官方資料核對2026-10-31
01

適用範圍與主體

本記錄聚焦丹麥人用藥品的藥房/藥房外零售、批發和製造。零售至少分為兩條:藥房業務依藥房執照制度,藥房外銷售特定OTC等非藥房限制藥品則是DMA公司授權。兩者均不自動包括批發、製造、個人從業、產品上市、第三國進口或受控物質活動。

DMA公司授權僅發給在丹麥註冊地(domiciled)的公司。每一實際開展活動的地址被視為site,可在同一授權中列明多個site。官方已核實“丹麥註冊地和實際地點”要求,但未在本次來源中證實一般公司形式、最低資本或外資持股限制,不能自行加設條件。

— 藥房執照:藥房業務及其法定關聯單位。

— 公司授權:藥房外OTC零售、WDA、MIA等按活動分別申請。

— 另行核驗:公司註冊、個人工作/居留、產品上市、進出口和受控物質。

02

機構與法律

DMA是本記錄三條主線的中央藥品主管機關:公司授權材料由其Authorisations & Security of Supply部門審查,藥房執照亦由DMA處理。公司授權法律基礎包括歐盟法規、丹麥《藥品法》及有關受控物質法律;製造和進口、批發分別受GMP/GDP執行令及歐盟規則約束。

藥房規則另立於一般公司授權。官方《藥房業務法》規定DMA決定藥房的設立、關閉和遷移,包括僅線上經營藥房。丹麥不是本記錄所稱的聯邦/州分權許可模式;本指南沒有把地方示例寫成全國規則。

— DMA:藥房執照、公司授權、檢查、費用及部分產品監管。

— Retsinformation:丹麥官方法律文本查詢入口。

— 歐洲委員會:部分藥品可經歐盟集中程序取得上市許可。

03

藥房與零售

藥房經營必須依藥房執照等法定路徑。經營藥房須按DMA公佈的可用執照申請;DMA評估申請人後決定授予。藥房由獲執照的個人藥房持有人在特定地點經營,處方藥對消費者的銷售屬於藥房專屬範圍。

藥房以外的零售不是無監管空間。DMA公司授權通則列明“藥房外非藥房限制藥品零售”,涵蓋特定OTC等產品;官方費用附表也將OTC零售授權單列。線上銷售人用藥品時,藥房及授權零售商均須展示綠色歐盟標識,且在DMA名單中列示並已通知線上銷售。

— 藥房執照申請:僅按DMA公佈的可用執照辦理,不能以收購庫存或租賃店鋪代替申請。

— 藥房外零售:僅限獲授權的相應藥品範圍,不應假設可銷售處方藥或所有OTC。

— 線上零售:綠色標識、DMA名單和線上銷售通知是人用藥網站的合規識別要素。

04

批發與GDP

WDA覆蓋在歐洲經濟區內對已完成批次放行成品藥的購買、銷售、接收、儲存和供應,以及經授權的向第三國出口。即使企業只買賣、並不實物持有藥品,或將收貨、儲存、供應外包,仍可能須持WDA並保留GDP責任。

從第三國接收或購買藥品不屬於WDA權限;只有取得相關進口活動MIA的製造公司可處理該進口,且藥品須由獲授權QP批次放行。WDA也不允許處理未放行藥品或中間產品。

— 新WDA:完整申請表、組織結構圖、建築概覽;有受託方時還須提交受託方批准資料。

— GDP:質量體系、負責人、供應商/客户資格、投訴召回、自檢、溫控及運輸控制應與業務規模和複雜度相稱。

— 外包:合同不能轉移GDP責任;新增受託方須先由DMA批准並列入授權附件。

05

製造與GMP

DMA依據《藥品法》第39條簽發MIA。申請表按人用/獸用、已上市藥與臨牀試驗藥、製造與第三國進口分設附件,並按site分別填寫。製造活動、包裝、檢驗和批次放行均須據實列明;僅存放中間產品、散裝產品或未放行藥品也可能需要MIA。

新MIA申請須提交申請表、場址主文件、QP授權資料和受託方清單。DMA通常在授權前檢查;所有第39條GMP設施進入風險基礎檢查,風險評估考慮工藝與產品複雜度、活動關鍵性及既往檢查結果。

— 自制且由本公司批次放行的藥品可在MIA範圍內批發;其他製造商放行的藥品須另取WDA。

— 受託製造/檢測:委託方仍負責GMP/GDP,須確認受託方有效監管批准、完成審計並簽訂技術協議。

— 停業:仍保存留樣、對照樣品或批次文件,或仍承擔投訴召回責任時,不能直接終止MIA。

06

專業人員

藥房執照與個人申請人能力評估有關,但藥房員工的個人准入是另一問題。DMA明確丹麥沒有藥師及藥房技師的一般註冊制度;境外取得藥師或藥房技師資格者如進入社區藥房或醫院藥房,須另申請DMA許可,並應具備足以安全執業的丹麥語能力。

WDA負責人員不設必須藥學學位的統一要求,但應勝任職責。MIA則至少須有一名DMA授權且載入MIA的QP。人用藥QP須具相關科學學歷及藥企製造、QA或QC經驗;經驗年數及學歷年限按DMA規則核定。

— 藥房:藥房執照、藥房員工工作許可及居留/工作許可應分別確認。

— WDA:人用藥一名RP;職責可委託但責任不能委託。

— MIA:QP須由DMA就特定公司授權;境外學歷還須按DMA指引提交丹麥高等教育主管部門評估。

07

處所與設施

對公司授權,DMA把實際活動地址認定為site,並要求公司有法定註冊地址。WDA申請人必須在丹麥有實質開展批發活動的實體地址,不接受僅c/o地址或空置辦公室;DMA應可在授權所示地點隨時檢查。

新公司授權申請應在遞交時已能證明相應能力,且各site的場所、設施、設備、程序已準備就緒。WDA場所須完成溫度測繪並建立監控;MIA每一製造/進口site須分別申報,並以SMF説明製造地點。藥房的位置由《藥房業務法》另行處理。

— WDA:儲存、溫控、收貨、隔離、運輸、清潔及記錄安排應按GDP建立。

— MIA:廠房、設施、設備、文件和GMP質量體系應與申報活動相匹配。

— 藥房:設立時須按DMA期限申報經營地點;DMA可決定設立、遷移或關閉。

08

資料與流程

公司授權有新申請、變更、續期(如授權有期限)及終止四類。申請可使用電子表單,或將簽署的PDF申請表、説明申請原因的附函/郵件及相關材料發送DMA。新申請遞交時即應準備接受檢查,申請表須反映擬開展活動的完整快照。

新WDA應提交完整申請表、組織圖、建築概覽;使用受託方時還須提交受託方授權、合同及審計結論等。新MIA應提交申請表、SMF、QP資料和受託方清單。藥房執照須就DMA公佈的可用執照申請,DMA評估申請人後作出選擇。

— 先取得或更新EMA Organisation Management Service的公司和site識別信息,再辦理WDA/MIA申請。

— WDA/MIA:資料、現場、質量體系和人員應同步準備;DMA通常在授權前檢查。

— 藥房:可用執照、個人適任性、經營地點和接管安排鬚按DMA個案程序處理。

09

費用、週期與有效期

DMA公司授權通則規定,完整的新申請、續期、終止及需要檢查的變更,最長審查期為90個日曆日;不需要檢查的變更最長30個日曆日。該期限自收到有效申請及所需材料起算,clock-stop期間不計入,並非選址、建設、整改或產品上市的總週期。

DMA官方費用附表列有公司授權的申請費和年費,且通則説明多數公司授權沒有到期日,而是持續至變更或終止。下表金額為本次核驗時的附表數值;DMA説明申請費/年費每年1月1日調整,應在遞交前複核最新附表。

橫向滑動查看完整事項

項目申請費年費説明
MIA(製造及進口)DKK 46,696DKK 46,696每獲DMA批准site計年費;員工超過500人的地點另有附加費。
WDA(藥品批發)DKK 14,411DKK 14,411費用附表所列公司授權。
藥房外OTC零售授權DKK 1,082DKK 1,082僅適用於該項公司授權,不等於藥房執照收費。
10

運營、監督與質量體系

公司獲授權後進入DMA風險基礎檢查計劃。製造GMP檢查會按製造工藝及產品複雜度、活動關鍵性和既往檢查結果確定風險。批發企業應維持與其規模和複雜度匹配的GDP質量體系,包括組織、職責、文件、培訓、供應商/客户資格、偏差、CAPA、投訴召回、自檢及外包控制。

藥房須持續在執照與法定地點框架下運營,且每年向DMA報告藥房財務賬目。WDA或MIA若僅保留不活躍活動,仍須維持相應程序、場所、設備和人員培訓;僅由不活躍活動組成的授權不可長期保留,DMA一般立場為最長六個月無活動後應按個案處理。

— MIA:GMP質量體系、QP批次放行、受託方管理、留樣/批次文件及召回安排。

— WDA:GDP質量體系、溫控、交易對手核驗、投訴召回、運輸及外包管理。

— 藥房:持續履行經營、財務申報及DMA監管要求。

11

股權交易、變更與轉讓

對公司授權,擬實施授權內容變更前須取得DMA批准。新增活動、新site或既有site遷移通常需要檢查;公司名稱或關聯人員變化通常未必需要檢查,是否檢查由DMA逐案決定。WDA新增受託方須先獲DMA批准;WDA更換RP應使新RP在接任日獲列入授權。MIA的名稱、活動、地址/新site和QP變更均有對應申請路徑。

藥房執照並不因商業交易而當然延續。《藥房業務法》規定DMA公佈空缺執照、受理申請並遴選;執照在持有人死亡、失去法定條件或其他法定情形下失效。藥房接管、臨時經營及關聯單位處理由該法另設規則。未找到支持“股權、資產、商號或租約變化即可自動轉讓全部藥房、WDA或MIA”的官方規則。

— WDA:變更活動、地址、site、受託方或RP前先按指引申請。

— MIA:變更活動、地址/新site或QP時提交相應附件;QP變更附學歷、科目、履歷、培訓計劃及適用合同。

— 藥房:接管、執照持有人、開設或遷移事項應在交割/啓用前向DMA個案確認。

12

產品上市、進口與受控物質

藥品在丹麥銷售前,須取得DMA或歐盟委員會的產品上市許可。國家、集中、分散及相互認可程序是產品層面的四條路徑;申請須證明藥品的有效性、安全性和質量。該許可與藥房、零售、WDA或MIA並列,不能相互替代。

第三國進口由MIA路徑處理,WDA不能接收或購買第三國藥品。受控物質(euphoriant substances)跨境的每一票貨物均需要進口證書或出口證書,且使用NDS Web辦理前必須已有有效的受控物質進口/出口公司授權。

— 產品:逐SKU確認上市許可、適應症、標籤及適用程序。

— 第三國進口:核對MIA進口活動、QP批次放行、再分析及後續批發安排。

— 受控物質:一般零售、WDA或MIA不自動覆蓋;公司授權和逐票進出口證書均可能疊加。

本國家/地區來源索引

以下為本頁整體使用的公開資料入口;章節內的引用優先放在相應內容附近。外部文件可能更新、撤回或按地區另有要求,請以主管機構現行版本為準。

YOUR NEXT STEP

與唐生規劃香港藥牌項目

由唐上永(唐生)業務經理一對一梳理產品、經營模式、牌種及準備事項。具體服務範圍以書面方案確認;藥學職責由依法具資格人員承擔,審批由主管機構決定。

預約項目評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