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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奧地利藥品經營許可

圍繞藥品零售、批發與製造活動,按已核驗的官方來源梳理適用邊界與待確認事項。

COUNTRY RECORD · 歐洲

奧地利Austria

公開資料核對2026-10-31

奧地利的藥品業務不能以一張通用“藥品牌照”概括。面向公眾的公共藥房須依《藥房法》取得個人性經營特許,並由所在地的區級行政機關處理;藥品製造、進口、投放市場、控制及藥品批發處於《藥品法》及BASG監管體系。產品上市許可、經營場所許可、從業人員資格、進口通知/許可和受管制藥物許可彼此獨立。本指南由仁港永勝(香港)有限公司擬定,唐上永(唐生)業務經理講解;唐生不是藥劑師或監管人員,不作獲批、固定時限或加速處理承諾。

本文按當地公開來源整理藥品經營許可相關事項。零售、批發、製造、產品註冊、進出口及地方規定可能分別適用;請在開展項目前與主管機構當期要求交叉核對。

三類經營活動快速對照

按實際活動區分許可路徑。人員、處所、產品與跨境要求請繼續查閲對應章節及官方來源。

經營活動適用範圍主管機構關鍵人員
公共藥房經營特許(Apothekenkonzession)向公眾供應藥品的公共藥房。醫院藥房、醫生自備藥房、遠程銷售及獸藥的專項規則未在本記錄中作為同一許可處理。擬設地點的區級行政機關依《藥房法》辦理;聯邦法規定實體條件。特許申請人須符合《藥房法》第3條的個人條件,包括奧地利/EEA/瑞士國籍、藥劑師一般職業資格、管理資格、可靠性、健康和德語知識;其中管理資格通常以法定專業經歷證明。
藥品批發分銷授權(WDA)商業性藥品批發。商業法上的批發營業資格並不單獨滿足藥品批發條件,仍須有《藥品法》第63條對應的BASG許可。BASG;申請和持續監管納入其GMP/GDP檢查與監督電子服務。企業須配備數量足夠、適任並受培訓的人員,明確質量、倉儲和職責分工。已核驗材料未提供適用於所有人用藥品批發商的統一負責人學歷清單,不能臆定。
藥品製造/進口營業許可(MIA)藥品製造、進口、控制及相關投放市場活動;實際獲准範圍以BASG許可附件及場址為準。BASG依《藥品法》第63條發給營業許可,並實施GMP檢查;實質性變化另依第65條申請。製造商、進口商和藥品控制企業須持續具備至少一名法定合格人員(Sachkundige Person/QP);資格需按《藥品企業運營條例》核驗。
唐上永(唐生)

唐上永(唐生) 業務經理 · RGYS

本文由仁港永勝(香港)有限公司擬定,並由唐上永(唐生)業務經理提供專業講解。

官方資料核對2026-10-31
01

適用範圍與主體/外資

本記錄只討論奧地利的人用藥品零售、批發和製造/進口合規入口,不是金融牌照説明。公共藥房、藥品批發和製造/進口屬於不同法律路徑;設立公司或取得一般商業登記不能替代相關藥品特許或BASG營業許可。

聯邦法律定出公共藥房和藥品企業的主要門檻,但公共藥房新設申請由擬設地的區級行政機關決定。因此應先以具體地址確認受理機關和其程序文件。除公共藥房特許申請人的法定國籍與職業條件外,本次核驗未找到可安全概括為所有藥品業務適用的外資持股限制。

— 零售:公共藥房特許與藥房地點/服務需要審查。

— 批發:商業批發資格加BASG藥品營業許可;不得僅憑一般貿易登記經營。

— 製造/進口:BASG營業許可、GMP與進口/產品手續分開評估。

02

機構與法律

BASG是藥品上市許可和藥品企業營業許可的聯邦監管節點,並通過AGES醫療市場監督體系辦理檢查及監督工作。其公開藥品企業登記覆蓋依《藥品法》第63/63a條獲准的企業,但登記本身不取代交易對手逐項核驗其實際採購資格。

公共藥房適用聯邦《藥房法》,但新設特許由所在地的區級行政機關辦理。藥劑師商會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藥房合夥安排及其變更有特別職能。

— BASG:藥品企業許可、GMP/GDP、產品許可和進口程序。

— 區級行政機關:公共藥房新設特許的地點性決定。

— 聯邦衞生主管部門:含麻醉藥或精神藥物的進口另需其進口許可。

03

藥房/零售

奧地利公共藥房承擔公眾藥品供應,並應取得經營特許。新設特許不是公司可自由買賣的普通資產:法律將其定為個人經營權,不得轉讓。申請人還須滿足藥劑師職業、管理能力、可靠性、健康和德語等法定條件。

新設藥房的地點和服務需要須審查。《藥房法》對某些情形列有與當地醫生和醫生自備藥房有關的條件;這些是法律按地點和事實適用的審查,不能據此自行設定全國固定面積、距離或市場份額門檻。

— 公共藥房特許申請人須為具有相應藥劑師資格和管理資格的個人。

— 法律原則上要求由特許持有人以個體企業經營;如採用合夥安排,須符合《藥房法》第12條並由藥劑師商會審查相關安排。

— 醫院藥房、醫生自備藥房、在線/遠程銷售及獸藥另有規則;本記錄不將它們視作公共藥房特許的自動延伸。

04

批發

藥品批發商的定義同時連接商業法資格和《藥品法》第63條許可。BASG明確説明:依商業法取得藥品批發資格的企業,只有同時持有第63條許可,才可作為藥品批發商活動;因此一般貿易營業登記不能單獨覆蓋藥品批發。

批發質量體系應按GDP管理。企業應讓倉儲、收貨、發貨、運輸和記錄安排能夠維持質量並支持追溯和召回;向不具備法定採購資格的對象供貨不是可由WDA自行解決的問題。

— 向BASG申請與實際場址和分銷範圍相符的營業許可。

— 人員職責、培訓與質量管理應有內部文件;批發人員的全國統一學歷條件未在本次打開的官方材料中確認。

— 收到、儲存、運輸與發運記錄應支持質量保護和可追溯。

05

製造

製造、投放市場和控制藥品或藥品/活性物質的企業,在開始活動前須取得BASG許可。BASG將製造/進口許可(MIA)與批發授權(WDA)分列管理,並要求相關申請和認證通過檢查與監督電子服務遞交。

GMP是生產過程及環境的質量保證規範。製造商、進口商和藥品控制企業必須持續具備至少一名合格人員;進口第三國產品時,如實際進口地點與QP放行地點不同,BASG説明可能需要各自對應的營業許可或合規的受託安排。

— 製造範圍、場址、設備和質量活動須與BASG許可範圍對應。

— 製造/進口企業應配置QP並證明其法定資格。

— GMP許可不自動給予產品在奧地利上市、批發、受控物質處理或跨境進口的一攬子權利。

06

專業人員

公共藥房特許是以符合條件的藥劑師個人為核心。法定申請條件包括職業資格、取得該資格後的五年藥學專業活動以取得管理資格、可靠性、健康和領導藥房所需的德語知識;具體證明和承認應向受理機關及法定專業機構核驗。

製造商、進口商和藥品控制企業須持續具備QP。QP的法定最低路徑包括EEA或瑞士認可的相關至少四年教育,以及後續至少兩年在獲准藥品/獸藥製造或控制企業中從事法定質量分析和檢驗相關活動。批發不應被無依據地寫成必須配置同一QP。

— 公共藥房:藥劑師特許人及其法定管理資格。

— 製造/進口/控制:持續配置至少一名QP。

— 所有相關企業:足量、適任、經培訓人員,職責與權限書面化。

07

處所及設施

公共藥房的場址不是純商業選址問題:新設特許須審查法定地點和服務需要。公開材料不足以支持把任何面積、門店間距或裝修配置寫成全國統一門檻;應以擬設地址和主管機關實際要求為準。

藥品企業的設施應防止質量受損、污染或交叉污染。藥品應與其他貨物分開儲存;適用的溫度及與產品質量有關的濕度須定期測量記錄。收發貨區域、天氣防護、隔離、清潔和運輸驗證也屬於運營質量控制。

— 零售:先進行地點/服務需要審查,再落實場所。

— 批發:倉庫和運輸應滿足GDP的質量與可追溯控制。

— 製造/進口:場所、設備和物流設計應與許可範圍、GMP和QP放行安排一致。

08

資料與流程

公共藥房應向擬設地點的區級行政機關申請。材料核心應覆蓋申請人的個人資格、擬定地點和服務需要;如擬採用合夥經營,還須按法律提交合夥合同及為審查控制權所需的相關安排。地方機關可能要求補充文件,須按所在地確認。

製造、進口和批發的BASG許可/認證申請自2020年起原則上通過“檢查與監督”電子服務遞交。BASG公開列出針對藥品投放市場、活性物質、藥品製造/控制/進口的營業許可文件類別,並將檢查結果納入許可決定。

— 先界定業務:公共藥房、WDA、MIA、產品上市許可和進口手續不可合併成一項申請。

— BASG電子遞交前,確認申請主體/場址已具備所需的組織資料和系統訪問資格。

— 提交後配合補件、檢查和缺陷整改;重大缺陷未解決時不應假定會獲發許可。

09

費用、週期與有效期

公共藥房特許獲准時依法產生特許費;法律以藥劑師薪資基金繳費的比例設定計算基礎,而非本記錄可安全寫出的統一歐元定額。BASG許可程序適用其費用表;申請在實質審查完成後撤回或被拒時,BASG問答提示可能仍須支付全額費用。

本次核驗未找到可用於所有公共藥房申請的統一審理時限。對BASG藥品企業營業授權,官方問答稱WDA/MIA通常不載明屆滿日期;不得將此與藥品產品上市許可的初始五年有效期混同。

— 公共藥房:費用按法定計算機制及決定書執行。

— WDA/MIA:以BASG當前費用表和具體申請範圍確認,不虛構統一金額。

— 產品上市許可:初始五年,屬於產品層面而非經營許可期限。

10

運營、續期與GMP/GDP

製造須持續符合GMP,批發須持續符合GDP。企業應維持適任人員、崗位職責、培訓、質量體系、儲運控制和可追溯記錄。BASG的電子服務也處理定期檢查;公共登記按月更新,但不替代企業逐筆核驗交易對手資格的責任。

WDA/MIA通常沒有屆滿日期,並不表示不受持續監管。產品上市許可則是另一層級:BASG説明其初始五年後須申請延展及再審。

— 製造/進口:持續QP、GMP、質量體系和檢查準備。

— 批發:持續GDP、合格儲運與客户/供應商資格控制。

— 零售:持續滿足公共藥房特許的個人和經營條件;未核實統一續期週期。

11

股權交易、變更與轉讓

公共藥房特許為個人經營權,法律明確不得轉讓。藥房合夥安排或其變更須受藥劑師商會審查;因此收購公司、資產或租賃營業場所前,不能假設可自動承接原特許。

對製造、投放市場或控制的實質性變化,特別是活動類別/範圍/地點、場所性質大小設備用途及技術設備等可能影響產品或生產/分銷計劃的事項,須取得BASG許可。法律規定一般在申請收悉後30日作決定,例外可延至90日;這不是全部許可申請的統一時限。

— 公共藥房:先分析是否須新申請特許及審查合夥安排。

— MIA/WDA相關企業:搬址、新增工藝/劑型、改變質量相關場所或顯著設備變化前,評估第65條變更許可。

— 股權或控制權交易對WDA/MIA的完整影響,未在本次打開的官方材料中得到可統一套用的答案,應向BASG和公司/藥房主管機關逐案確認。

12

產品註冊與跨境許可

產品上市許可由BASG按療效、安全性和質量審查,和零售/批發/製造營業許可不同。產品的初始上市許可一般為五年,後續需向BASG申請延展;產品變更也須報批。經營場所許可不能替代產品上市許可。

《藥品進口法》下的申請或通知由BASG處理並通過電子門户遞交。可提交者限於公共藥房、醫院藥房或在EEA任一締約方持有藥品/血液產品分銷許可的企業。第三國進口通常需要進口許可,EEA轉運通常需要通知,具體仍取決於貨物、來源和例外。

含麻醉藥或精神藥物的藥品進口,除《藥品進口法》外,還需要聯邦衞生主管部門的受管制物質進口許可。不得把BASG營業許可或藥品上市許可表述為已自動涵蓋此項許可。

— 產品:上市許可、延展及變更由BASG產品程序處理。

— 進口:先核實原產/發運地、EEA或第三國路徑、關税分類及進口許可或通知。

— 受管制藥物:另行核對受管制物質規則和衞生主管部門許可。

本國家/地區來源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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