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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持有“藥行”牌照,可以售賣那些包裝看起來像藥品,但聲稱是“保健食品”的產品嗎?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原指南2025年版:本問答供主題檢索參考,未全部逐條按現行規則核驗;費用、人員、續期、變更及產品條件,請結合對應牌種的專業深讀與官方當期要求確認。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 中藥組

Q83 · B類:牌照類型與適用範圍(Q51-Q100)
這是一個需要非常謹慎處理的灰色地帶。關鍵在於產品的分類。如果一個產品,儘管其包裝(如膠囊、片劑)和宣傳方式與藥品相似,但其成分和聲稱的功效使其在法律上被界定為“食品”或“保健食品”,那麼理論上您可以在藥行銷售,因為它不受《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的規管。但是,如果該產品的成分含有受管制的西藥或中藥成分,或者其標籤或廣告中暗示或明示了治療、診斷或預防疾病的效用,那麼它就極有可能被衞生署或中醫藥規管辦公室界定為“藥劑製品”或“中成藥”。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您沒有相應的牌照(如藥房牌照或中成藥零售商牌照)而銷售它,就構成了違法行為。

📘 監管依據

產品的最終屬性由《藥劑業及毒藥條例》、《中醫藥條例》和《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共同界定。衞生署發佈的《分辨“藥劑製品”與“非藥劑製品”的指引》提供了具體的判斷標準。

📗 唐生建議

在引入任何新的“保健食品”前,我們強烈建議您讓供應商提供由香港衞生署出具的官方“產品分類證明書”,確認該產品不被歸類為藥劑製品。如果沒有這份文件,您應主動向我們提供產品資料,由我們代您向衞生署進行查詢。不要單憑供應商的一面之詞就輕易上架銷售。

📕 風險提示

銷售未經界定的“邊緣產品”是藥行面臨的最大風險之一。許多海外的保健品在香港可能因成分或聲稱問題而被視為“未經註冊藥物”。一旦被查獲,您將面臨檢控,辯稱“不知情”通常不被接受為有效的抗辯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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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唐上永(唐生)業務經理一對一梳理產品、經營模式、牌種及準備事項。具體服務範圍以書面方案確認;藥學職責由依法具資格人員承擔,審批由主管機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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