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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委託生產藥品時,香港持牌人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原指南2025年版:本問答供主題檢索參考,未全部逐條按現行規則核驗;費用、人員、續期、變更及產品條件,請結合對應牌種的專業深讀與官方當期要求確認。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 中藥組

Q452 · J類:跨境醫藥與行業實務(Q451-Q500)
在跨境委託生產模式下,香港持牌人對所銷售的藥品質量、安全及合規性負有最終責任。持牌人需確保委託生產的廠家符合相關GMP標準,並保持完整的生產和檢驗記錄。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Cap.138),任何因藥品質量問題導致的事故,持牌人需承擔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及民事賠償。因此,持牌人應嚴格審核供應鏈,確保每個環節符合法規要求。

📘 監管依據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Cap.138)第19條、PPB執業守則第4章

📗 唐生建議

建議香港持牌人與委託生產廠家簽訂明確合約,規定質量標準與責任分配,同時建立定期審核和抽查機制。

📕 風險提示

若未履行審核義務或發生質量事故,持牌人可能面臨吊牌及法律訴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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