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香港對於大部分“醫療器械”的規管是自願性的,但情況正在改變。香港衞生署下設醫療器械科(MDD),並已建立一套“醫療器械行政管理制度”(MDACS)。在該制度下,製造商和進口商可以自願為其醫療器械產品申請表列,以證明其符合安全和性能的基本要求。該制度根據風險將醫療器械分為四級(I、II、III、IV)。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個醫療器械產品與藥劑製品合併使用(例如,一個預充了藥物的注射器,或一個釋放藥物的塗層支架),這種“藥械組合產品”通常會被視為藥劑製品,並受到《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的強制性規管。香港政府已在計劃為醫療器械設立全面的法定規管框架,預計未來所有醫療器械都將需要強制註冊方可上市。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香港的藥牌制度對“醫療器械”的規管是怎樣的?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