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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藥牌制度對“醫療器械”的規管是怎樣的?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原指南2025年版:本問答供主題檢索參考,未全部逐條按現行規則核驗;費用、人員、續期、變更及產品條件,請結合對應牌種的專業深讀與官方當期要求確認。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 中藥組

Q43 · A類:藥牌制度與法規基礎(Q1-Q50)
目前,香港對於大部分“醫療器械”的規管是自願性的,但情況正在改變。香港衞生署下設醫療器械科(MDD),並已建立一套“醫療器械行政管理制度”(MDACS)。在該制度下,製造商和進口商可以自願為其醫療器械產品申請表列,以證明其符合安全和性能的基本要求。該制度根據風險將醫療器械分為四級(I、II、III、IV)。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個醫療器械產品與藥劑製品合併使用(例如,一個預充了藥物的注射器,或一個釋放藥物的塗層支架),這種“藥械組合產品”通常會被視為藥劑製品,並受到《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的強制性規管。香港政府已在計劃為醫療器械設立全面的法定規管框架,預計未來所有醫療器械都將需要強制註冊方可上市。

📘 監管依據

目前主要是基於衞生署醫療器械科發佈的行政指引《醫療器械行政管理制度》。但對於藥械組合產品,則適用《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未來的強制性法規正在立法過程中。

📗 唐生建議

對於醫療器械製造商和經銷商,我們強烈建議儘早參與現行的自願性表列制度。這不僅能向客户和公眾展示您對產品質量的承諾,也能為未來強制性法規的實施做好準備,贏得先機。

📕 風險提示

不要錯誤地認為所有醫療器械都無需監管。對於高風險的、植入式的或與藥物結合使用的器械,監管要求可能已經非常嚴格。在引入任何新器械前,進行詳細的分類和法規評估是必不可少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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