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載毒藥銷售商(俗稱“藥行”)必須有一名“負責人”(Responsible Person)來監督第二部毒藥的銷售。如果這位負責人要休長假,您必須做出妥善安排。首先,您需要提名一位或多位“替任負責人”(Deputy Responsible Person)。這位替任負責人同樣需要獲得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的批准,其資格和經驗也需要滿足一定的要求。您應提前向藥物辦公室提交替任負責人的申請。在負責人休假期間,必須確保每天的營業時間內都有一名獲批准的負責人或替任負責人在崗。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我是一家列載毒藥銷售商,我的“負責人”要休長假,需要做什麼安排?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