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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合格人士”(QP)與“負責人”(RP)?他們在藥品監管中的角色有何不同?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原指南2025年版:本問答供主題檢索參考,未全部逐條按現行規則核驗;費用、人員、續期、變更及產品條件,請結合對應牌種的專業深讀與官方當期要求確認。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 中藥組

Q390 · H類:持牌運營與日常監管(Q351-Q400)
“合格人士”(Qualified Person, QP)和“負責人”(Responsible Person, RP)是藥品監管體系中兩個不同但都至關重要的角色。QP是歐盟及PIC/S GMP體系下的一個法律概念,主要存在於藥品製造業。其核心職責是在每一批藥品投放市場前,親自審核批次記錄並出具聲明,確認該批產品的生產和檢驗過程完全符合GMP要求和上市許可。QP對產品質量負有個人法律責任。而“負責人”(RP)則是GDP體系下的概念,主要存在於藥品批發分銷領域。其職責是確保批發商的質量管理體系得到有效實施和維護,保證藥品在儲存和分銷過程中的質量和完整性。RP對批發活動的合規性負責。簡而言之,QP負責“放行出廠”,保證生產質量;RP負責“流通合規”,保證供應鏈質量。

📘 監管依據

PIC/S GMP指南第二章詳細定義了QP的職責和資質要求。而香港的《藥物批發商執業守則》則規定了RP的任命和職責。

📗 唐生建議

對於同時持有製造商和批發商牌照的公司,必須清楚地區分這兩個角色的職責,並在質量體系文件中明確定義。雖然在小型企業中可能由同一人兼任,但必須確保其具備兩種角色所需的全部知識和經驗,並且在履行不同職責時能夠清晰地“切換帽子”。QP的決策應聚焦於批次本身,而RP的決策則應覆蓋整個分銷鏈條。

📕 風險提示

混淆QP和RP的職責,可能導致監管漏洞。例如,一個只關注生產的QP可能忽略了分銷環節的風險,而一個只熟悉倉儲的RP可能無法對生產偏差做出準確的質量判斷。在衞生署視察中,會對這兩個關鍵崗位的履職情況進行深入評估,如果發現職責不清或能力不足,將被視為重大的系統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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