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常見的問題。根據香港《進出口條例》,如果您從事的業務是純粹的藥品轉口貿易(Trans-shipment),即貨物從一個國家或地區付運,在香港經過轉運(例如在機場或港口的限制區內更換運輸工具),然後繼續運往另一個國家或地區,並且在整個過程中貨物沒有離開香港海關的監管區域,那麼這批貨物不被視為“進口”到香港。在這種嚴格定義的轉口貿易模式下,您作為貿易商,雖然可能需要在香港註冊公司進行商業操作,但通常不需要在香港境內設立自己的、符合GDP標準的實體倉庫,因為藥品並未進入香港的商業流通領域。但是,您仍然需要確保藥品在轉運過程中的儲存和處理符合來源國、目的地國以及運輸過程中的GDP要求。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如果我的業務只做藥品轉口貿易,貨物不進入香港境內,是否還需要在香港設立符合GDP的倉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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