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對個人為合理自用而管有藥物,以及從海外攜帶自用藥物入境的情況,設有豁免條款。根據《進出口條例》(Cap. 60),旅客可以攜帶合理數量的藥劑製品入境香港,供個人自用。何為“合理數量”,法例沒有明確定義,通常海關會根據藥物的性質、劑量和旅客的逗留時間來判斷。然而,對於含有受《危險藥物條例》(Cap. 134)管制的危險藥物(如某些強力止痛藥、精神科藥物)或抗生素,則有更嚴格的規定。攜帶這些藥物入境,必須持有醫生處方,且數量不能超過一個療程的劑量。值得注意的是,這項豁免僅適用於“個人行李”中攜帶的藥物,不適用於郵寄或速遞。通過郵寄方式將藥物寄入香港,即使是自用,也幾乎肯定需要申請進口許可證。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香港的藥牌制度對“個人管有”藥物有何規定?我可以從海外攜帶自用藥物入境嗎?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