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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藥牌可以轉讓或許可給第三方使用嗎?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原指南2025年版:本問答供主題檢索參考,未全部逐條按現行規則核驗;費用、人員、續期、變更及產品條件,請結合對應牌種的專業深讀與官方當期要求確認。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 中藥組

Q41 · A類:藥牌制度與法規基礎(Q1-Q50)
不可以。香港的藥劑業及毒藥牌照是不可轉讓(non-transferable)的。牌照是簽發給特定的申請人(個人或公司)並與其提交的特定處所、關鍵人員和質量管理體系相掛鈎的。監管機構的審批是基於對該特定申請人整體合規能力的評估。因此,如果一家持有藥牌的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收購,或者藥房業務被出售給新的經營者,新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重新向監管機構提交全新的牌照申請。他們需要證明自己同樣能夠滿足所有的法定要求。舊的牌照在業務轉手後即告失效。同樣,持牌人也不能將自己的牌照“許可”或“租借”給第三方使用,讓第三方以自己的名義經營藥品業務,這屬於嚴重的違規行為。

📘 監管依據

牌照的不可轉讓性是香港牌照制度的一個基本原則,體現在《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和相關牌照的簽發條款中。任何業務所有權的變更都被視為需要進行新的牌照評估。

📗 唐生建議

在進行任何涉及持牌業務的併購或資產出售交易時,必須將新牌照的申請作為交易交割的先決條件之一。買方應進行詳盡的合規盡職調查,並預留足夠的時間(通常為數月)來完成新牌照的申請流程。

📕 風險提示

任何試圖通過複雜的公司結構或代理人協議來規避牌照不可轉讓原則的做法,都可能被監管機構識破並視為欺詐。一旦發現,不僅新業務無法合法運營,相關個人和公司也可能被列入黑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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