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香港的藥劑業及毒藥牌照是不可轉讓(non-transferable)的。牌照是簽發給特定的申請人(個人或公司)並與其提交的特定處所、關鍵人員和質量管理體系相掛鈎的。監管機構的審批是基於對該特定申請人整體合規能力的評估。因此,如果一家持有藥牌的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收購,或者藥房業務被出售給新的經營者,新的所有者或經營者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重新向監管機構提交全新的牌照申請。他們需要證明自己同樣能夠滿足所有的法定要求。舊的牌照在業務轉手後即告失效。同樣,持牌人也不能將自己的牌照“許可”或“租借”給第三方使用,讓第三方以自己的名義經營藥品業務,這屬於嚴重的違規行為。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香港的藥牌可以轉讓或許可給第三方使用嗎?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