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非常常見且重要的問題。答案是:很可能需要。根據衞生署的指引,如果一個法人實體(例如您的診所集團控股公司)為旗下的多個獨立法人實體(例如每家診所都是一個獨立的有限公司)進行集中採購,然後再將藥品“分發”或“轉售”給這些診所,那麼這個控股公司的行為就構成了“批發”。因此,該控股公司需要申請“批發商牌照”,並設立符合GDP標準的中央藥品倉庫。然而,如果所有診所都屬於同一個法人實體(即它們都是分店,而非獨立子公司),那麼藥品在內部不同地點之間的調撥,可能不被視為批發。但界定關鍵在於法人結構和藥品所有權的轉移。即使是內部調撥,也必須保證運輸和儲存過程符合藥品質量要求。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如果我只是想為自己的連鎖診所集團集中採購藥品,是否需要申請批發商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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