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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毒藥表”制度具體是如何運作的?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原指南2025年版:本問答供主題檢索參考,未全部逐條按現行規則核驗;費用、人員、續期、變更及產品條件,請結合對應牌種的專業深讀與官方當期要求確認。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 中藥組

Q3 · A類:藥牌制度與法規基礎(Q1-Q50)
香港的“毒藥表”制度是根據《藥劑業及毒藥規例》(Cap. 138A)設立的,是藥物分類管理的核心。該毒藥表收錄於規例的附表10中,將特定的化學物質或藥物成分定義為“毒藥”,並將其分為兩個主要部分:第1部和第2部。第1部毒藥的潛在風險較高,其銷售受到嚴格管制。第1部毒藥進一步細分為A、B、C三個附部。A部毒藥(例如強效的抗生素、精神科藥物)必須在註冊藥劑師監督下,於註冊藥房憑醫生處方才可銷售。B部毒藥也需在藥劑師監督下於藥房銷售,但部分情況下無需處方。C部毒藥則可在藥房或持牌藥行(列載毒藥銷售商)銷售。第2部毒藥的風險相對較低,通常可在各類零售店鋪(如超市)銷售,無需藥劑師監督。這個制度通過精細的分類,確保了高風險藥物在專業指導下使用,同時方便了公眾購買常用藥物。

📘 監管依據

《藥劑業及毒藥規例》(Cap. 138A)附表10(毒藥表)是此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據,詳細列出了各類毒藥的清單及其分類。

📗 唐生建議

如果您計劃銷售任何含有藥物成分的產品,首要任務是確定其成分是否被列入毒藥表,以及屬於哪個類別。這將直接決定您的銷售渠道和法律要求。我們可以提供產品成分評估服務。

📕 風險提示

錯誤地將高風險藥物在不合資格的店鋪銷售,或未經處方銷售處方藥,是嚴重的違法行為。衞生署會進行“神秘顧客”行動,違規者極易被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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