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毒藥表”制度是根據《藥劑業及毒藥規例》(Cap. 138A)設立的,是藥物分類管理的核心。該毒藥表收錄於規例的附表10中,將特定的化學物質或藥物成分定義為“毒藥”,並將其分為兩個主要部分:第1部和第2部。第1部毒藥的潛在風險較高,其銷售受到嚴格管制。第1部毒藥進一步細分為A、B、C三個附部。A部毒藥(例如強效的抗生素、精神科藥物)必須在註冊藥劑師監督下,於註冊藥房憑醫生處方才可銷售。B部毒藥也需在藥劑師監督下於藥房銷售,但部分情況下無需處方。C部毒藥則可在藥房或持牌藥行(列載毒藥銷售商)銷售。第2部毒藥的風險相對較低,通常可在各類零售店鋪(如超市)銷售,無需藥劑師監督。這個制度通過精細的分類,確保了高風險藥物在專業指導下使用,同時方便了公眾購買常用藥物。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香港的“毒藥表”制度具體是如何運作的?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