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條條例是香港藥物管制體系中相輔相成的兩部分,但規管對象和目的有所不同。《藥劑業及毒藥條例》(Cap. 138)是一個廣泛的框架,旨在規管所有“藥劑製品”的質量、安全和分銷,保障公眾健康。它設立了藥牌制度和藥品註冊制度。而《危險藥物條例》(Cap. 134)則是一條更具針對性的刑事法例,旨在打擊毒品的非法販運、製造和濫用。它所管制的“危險藥物”是指那些具有高度成癮性和濫用潛力的物質,如嗎啡、可卡因、氯胺酮(K仔)等。許多危險藥物同時也是合法的醫療用藥(如嗎啡用於鎮痛),這時它們就同時受到兩條條例的規管。例如,一家公司要合法經營嗎啡,它既需要根據Cap. 138持有批發商牌照,又需要根據Cap. 134向衞生署申請專門的危險藥物牌照,其儲存和記錄也必須遵守更嚴格的要求。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危險藥物條例》(Cap. 134)和《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有什麼區別和聯繫?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