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監管機構對申請公司的背景審查是全面而深入的,並不會僅僅停留在表面股東的層面。特別是在涉及較為複雜的公司架構(例如,由多家離岸公司層層控股)時,衞生署藥物辦公室和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有權要求申請人披露其完整的股權結構圖,並識別出最終的實益擁有人(Ultimate Beneficial Owner, UBO)。然後,監管機構會對這些UBO進行同樣的“適當人選”評估,包括審查其身份、財務狀況、商業聲譽以及是否有犯罪記錄。這是為了防止有人利用複雜的公司架構來隱藏其不符合資格的身份,從而繞過監管。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申請藥品牌照時,對公司股東的背景審查,會追溯到最終實益擁有人(UBO)嗎?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