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機構對申請人、公司董事及關鍵管理人員的誠信和品格(即“適當人選”標準)有非常高的要求。這並非一個空泛的概念,而是有一系列具體的審查標準。首先,申請人必須披露其是否曾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特別是與欺詐、不誠實或暴力相關的罪行。其次,申請人必須聲明其是否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因違反藥品、健康產品或貿易相關的法律而被定罪或受到行政處罰。再者,申請人是否曾是已被吊銷牌照或被拒絕發牌的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此外,申請人是否曾有過破產記錄或作為不合格的公司董事。監管機構會通過背景調查、刑事記錄查詢以及行業內部信息來核實這些情況。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申請藥品相關牌照時,監管機構對申請人或公司董事的“誠信”和“品格”有什麼具體要求?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