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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藥房牌照(獲授權毒藥銷售商),是否必須聘請一名全職的註冊藥劑師?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原指南2025年版:本問答供主題檢索參考,未全部逐條按現行規則核驗;費用、人員、續期、變更及產品條件,請結合對應牌種的專業深讀與官方當期要求確認。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 中藥組

Q106 · C類:申請資格與人員要求(Q101-Q150)
是的,這是絕對的要求。根據香港法律,任何希望經營藥房(即“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實體,都必須聘請至少一名香港註冊藥劑師。該藥劑師不僅是作為員工,更是作為藥房的“管售藥劑師”,對藥房的日常運營和藥品銷售活動進行個人監督。這意味着藥劑師必須在藥房的營業時間內駐店,親自處理和核對醫生處方,並監督所有受管制藥物(第一部毒藥)的銷售。藥劑師的姓名和註冊證書必須在藥房內的顯眼位置展示。藥物辦公室的督察會進行突擊檢查,以確保藥劑師在崗。

📘 監管依據

《藥劑業及毒藥規例》(Cap. 138A)第3條明確規定,獲授權毒藥銷售商的業務必須由一名註冊藥劑師“在有關處所內親自管理及經營”。這是藥房牌照最核心的法定要求。

📗 唐生建議

在籌備開辦藥房時,應將招聘合適的註冊藥劑師作為首要任務。藥劑師的聘用合同應明確其作為“管售藥劑師”的職責和駐店時間。仁港永勝可按書面範圍協助梳理崗位、資格證明和職責安排;候選人適當性、任命和實際在崗仍由申請人及依法具資格人員核實,不承諾人員供給或認證,仁港永勝可按書面範圍協助梳理崗位、資格證明和職責安排;候選人適當性、任命和實際在崗仍由申請人及依法具資格人員核實,不承諾人員供給或認證,並確保其資歷符合監管要求。

📕 風險提示

所謂的“掛牌”行為,即藥劑師只掛名而不實際駐店監督,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一旦被藥物辦公室發現,不僅會導致藥房牌照被立即吊銷,涉事藥劑師也會面臨紀律聆訊,可能被暫停甚至取消註冊資格。經營者和藥劑師都可能面臨刑事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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