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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我持有列載毒藥銷售商牌照,可以授權朋友在他的店裏銷售第二部毒藥嗎?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原指南2025年版:本問答供主題檢索參考,未全部逐條按現行規則核驗;費用、人員、續期、變更及產品條件,請結合對應牌種的專業深讀與官方當期要求確認。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 中藥組

Q412 · I類:續期變更與違規處罰(Q401-Q450)
絕對不可以。香港的藥品牌照是“認址不認人”的,即牌照與特定的、經批准的持牌處所嚴格綁定。您的列載毒藥銷售商牌照只授權您在牌照上列明的地址進行第二部毒藥的銷售。您不能以任何形式“授權”、“外借”或“轉讓”您的牌照權利給第三方在其他任何地點使用。任何在未獲授權的地點銷售受規管藥物的行為,都會被視為無牌銷售。

📘 監管依據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Cap. 138)的核心原則是規管特定處所的藥品銷售活動,牌照的地域限制是其基本特徵。

📗 唐生建議

如果您或您的朋友希望在新的地點銷售藥品,唯一的合法途徑是為該新地址申請一個全新的、獨立的牌照。切勿試圖走捷徑,牌照的共用或借用是監管大忌。

📕 風險提示

您的朋友在其店鋪的銷售行為將構成無牌經營。而您作為持牌人,授權他人進行非法活動,亦會被追究責任,您的牌照極有可能被紀律處分,甚至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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