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列載毒藥銷售商”(Listed Seller of Poisons)牌照,通常指的是我們常見的“藥行”或“藥坊”,其審批程序和經營範圍與“獲授權毒藥銷售商”(藥房)有顯著區別。最核心的區別在於,列載毒藥銷售商只能銷售第一部附表第二部分毒藥(通稱為“P2類藥物”,如一些止痛藥或傷風感冒藥),而不能銷售處方藥和需要在藥劑師監督下銷售的P1類藥物。在審批程序上,雖然也需要向衞生署提交申請和接受現場視察,但要求相對寬鬆。例如,它不需要有註冊藥劑師駐店,但必須有經過適當培訓的員工。處所方面,需要有專門的上鎖貨櫃來儲存P2類藥物,並且不能在顧客可自行拿取的地方陳列。審批的重點在於確保申請人有能力安全地儲存和銷售這些受限制的非處方藥。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申請“列載毒藥銷售商”(Listed Seller of Poisons)牌照的審批程序與藥房有何不同?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