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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列載毒藥銷售商”(Listed Seller of Poisons)牌照的審批程序與藥房有何不同?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原指南2025年版:本問答供主題檢索參考,未全部逐條按現行規則核驗;費用、人員、續期、變更及產品條件,請結合對應牌種的專業深讀與官方當期要求確認。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 中藥組

Q232 · E類:申請流程與審批程序(Q201-Q250)
申請“列載毒藥銷售商”(Listed Seller of Poisons)牌照,通常指的是我們常見的“藥行”或“藥坊”,其審批程序和經營範圍與“獲授權毒藥銷售商”(藥房)有顯著區別。最核心的區別在於,列載毒藥銷售商只能銷售第一部附表第二部分毒藥(通稱為“P2類藥物”,如一些止痛藥或傷風感冒藥),而不能銷售處方藥和需要在藥劑師監督下銷售的P1類藥物。在審批程序上,雖然也需要向衞生署提交申請和接受現場視察,但要求相對寬鬆。例如,它不需要有註冊藥劑師駐店,但必須有經過適當培訓的員工。處所方面,需要有專門的上鎖貨櫃來儲存P2類藥物,並且不能在顧客可自行拿取的地方陳列。審批的重點在於確保申請人有能力安全地儲存和銷售這些受限制的非處方藥。

📘 監管依據

《藥劑業及毒藥規例》對列載毒藥銷售商的資格、處所條件和銷售方式有明確的規定。例如,規定了此類店鋪必須在每年一月進行牌照續期。

📗 唐生建議

對於希望進入藥品零售領域但又暫時無法聘請到註冊藥劑師的客户,申請列載毒藥銷售商牌照是一個很好的起點。我們會指導您如何正確裝修店鋪,設立符合要求的上鎖貨櫃,併為您的員工提供關於P2類藥物銷售法規的培訓,仁港永勝可按書面服務範圍協助資料準備與項目協調;人員資格、法定崗位和專業判斷由對應主體核實及承擔,審批由主管機構獨立決定,合法經營。

📕 風險提示

最大的風險是“越界銷售”。一些藥行老闆可能會為了利潤,非法銷售需要藥劑師監督的P1類藥物或處方藥。這是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一旦被“放蛇”或巡查發現,不僅牌照會被立即吊銷,經營者還可能面臨監禁的刑事處罰。必須嚴格遵守經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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