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獲授權毒藥銷售商”(Authorized Seller of Poisons, ASP),即我們通常所説的社區藥房牌照,與批發商牌照在審批程序和要求上存在本質區別。最核心的差異在於人員配置和處所功能。藥房必須由一名註冊藥劑師在場親自監督所有受管制藥物的銷售,這意味着您必須聘請一名全職的註冊藥劑師。而批發商則需要任命一名負責人(RP)。在處所方面,藥房是面向公眾的零售店鋪,其佈局、設計和位置需要方便市民購藥,並設有專門的配藥處和諮詢區。而批發商的倉庫則是非公開的倉儲和物流中心。審批流程上,藥房的申請同樣需要經過衞生署的現場視察和PPB委員會的審批,但視察的重點會更側重於零售操作的合規性、藥劑師的在崗情況以及處方藥的管理。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申請“獲授權毒藥銷售商”(藥房)牌照與批發商牌照在審批程序上有何核心差異?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