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載毒藥銷售商(Listed Seller of Poisons)的處所是面向公眾零售的店鋪(即“藥行”),其倉儲要求與批量的批發商倉庫在規模和形態上有所不同,但核心原則一脈相承。主要區別在於:1. **功能分區**:藥行前場為零售區,後場或閣樓為倉儲區。同樣需要有清晰的分區,例如處方藥必須存放在公眾不能接觸到的“非售賣區”(Dispensary),而受管制的毒藥(如附表一毒藥)必須存放在上了鎖的櫃子或抽屜裏。2. **儲存量**:藥行的儲存量遠小於批發商,因此其倉儲空間也較小,但同樣要求整潔、有序,藥品不能直接堆放於地面。3. **面向公眾**:由於直接服務於市民,藥行的整體環境、光線和衞生狀況要求很高,必須給顧客一個專業、可靠的印象。4. **毒藥展示**:附表二的毒藥可以在前場展示,但必須放在顧客無法自行取到的地方(如櫃枱後)。總的來説,雖然規模小,但對藥品的分類儲存、安全保管和防止混淆的要求同樣嚴格。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對於列載毒藥銷售商(俗稱“藥行”),其處所和倉儲要求與批發商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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