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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藥房牌照,對店鋪的法人代表(公司董事)和駐店藥劑師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原指南2025年版:本問答供主題檢索參考,未全部逐條按現行規則核驗;費用、人員、續期、變更及產品條件,請結合對應牌種的專業深讀與官方當期要求確認。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 中藥組

Q122 · C類:申請資格與人員要求(Q101-Q150)
完全可以。法律並未禁止藥房的擁有者(即公司董事或股東)同時擔任該藥房的駐店註冊藥劑師,前提是該名人士本身就是一名合格的香港註冊藥劑師。實際上,這種情況在香港非常普遍,許多社區藥房都是由藥劑師本人開設和經營的。這種“藥劑師老闆”的模式甚至被認為是理想的,因為它確保了藥房的最高決策者本身就具備最專業的藥學知識和最高的合規意識。在這種情況下,該藥劑師將身兼二職:作為公司董事,他/她對公司的整體運營和財務負責;作為管售藥劑師,他/她對藥房的藥品管理和銷售活動進行個人監督。

📘 監管依據

《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及《公司條例》均未禁止此種安排。只要該個人同時滿足作為公司董事的法定要求和作為註冊藥劑師的執業要求,其雙重身份是完全合法的。

📗 唐生建議

對於希望自己創業的藥劑師來説,這是一個非常好的選擇。我們會協助他們完成從公司註冊、尋找鋪位、店鋪裝修設計(確保符合藥房標準)、到提交藥房牌照申請的全套流程,讓他們能夠專注於自己的專業,順利開創自己的事業。

📕 風險提示

在這種模式下,該藥劑師需要清楚地區分自己的兩個角色。作為董事,他需要處理商業運營的事務;作為藥劑師,他必須嚴格遵守執業守則。不能因為是“自己的生意”就在藥品銷售和管理上有所鬆懈,監管機構的檢查標準是一視同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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