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可以。法律並未禁止藥房的擁有者(即公司董事或股東)同時擔任該藥房的駐店註冊藥劑師,前提是該名人士本身就是一名合格的香港註冊藥劑師。實際上,這種情況在香港非常普遍,許多社區藥房都是由藥劑師本人開設和經營的。這種“藥劑師老闆”的模式甚至被認為是理想的,因為它確保了藥房的最高決策者本身就具備最專業的藥學知識和最高的合規意識。在這種情況下,該藥劑師將身兼二職:作為公司董事,他/她對公司的整體運營和財務負責;作為管售藥劑師,他/她對藥房的藥品管理和銷售活動進行個人監督。
HONG KONG DRUG LICENSING
申請藥房牌照,對店鋪的法人代表(公司董事)和駐店藥劑師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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