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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列載毒藥銷售商”牌照(例如在便利店或超市賣藥),對店員有什麼資格要求?

完整解讀監管依據、唐生建議與風險提示。原稿為2025年資料,請結合官方最新要求閲讀。

原指南2025年版:本問答供主題檢索參考,未全部逐條按現行規則核驗;費用、人員、續期、變更及產品條件,請結合對應牌種的專業深讀與官方當期要求確認。

衞生署藥物辦公室 中藥組

Q110 · C類:申請資格與人員要求(Q101-Q150)
申請“列載毒藥銷售商”牌照,允許商家(如便利店、超市、個人護理店)銷售第二部毒藥(即通稱的“P2藥”,如一些止痛藥、感冒藥等),法律對其銷售人員的資格要求相對寬鬆,但有明確的規定。首先,銷售這些藥品的店員必須年滿18歲。其次,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持牌人必須確保其所有負責銷售第二部毒藥的員工都接受過適當的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如何識別第二部毒藥,瞭解其銷售的法律限制(如不能銷售給未滿18歲的人),如何儲存藥品,以及在遇到顧客諮詢時應如何建議其尋求藥劑師或醫生的專業意見。持牌人需要保存所有相關的員工培訓記錄,以備藥物辦公室督察隨時查閲。

📘 監管依據

《藥劑業及毒藥規例》(Cap. 138A)第19條規定,銷售第二部毒藥的人員必須年滿18歲。《列載毒藥銷售商執業守則》則進一步要求持牌人對員工進行充分培訓並保存記錄。

📗 唐生建議

我們建議客户為員工制定一套標準化的培訓流程和手冊。培訓應至少每年進行一次,並對新員工進行入職培訓。我們會協助客户設計培訓材料,內容涵蓋藥品分類、銷售要點、法律責任和應急處理,並提供培訓記錄模板,仁港永勝可按書面服務範圍協助資料準備與項目協調;人員資格、法定崗位和專業判斷由對應主體核實及承擔,審批由主管機構獨立決定。

📕 風險提示

如果藥物辦公室督察在巡查時發現,店員對所售藥品的法律規定一無所知,或者持牌人無法提供任何員工培訓記錄,這將被視為嚴重違規。監管機構可能會對店鋪處以罰款,甚至暫時吊銷其銷售相關藥品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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